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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2年11月01日
应以何时点判断投标人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内
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行初9号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0行终9号裁判要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2022年11月01日
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对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进行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2022年10月08日
从司法判例看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信用是投标人的重要资格条件。
2022年10月08日
政府采购活动不应影响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N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行初910号二审:江苏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行终838号裁判要旨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贯彻《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的精神实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R市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采购人为R市行政审批局,采购代理机构为R市公共
2022年10月08日
从司法实践看《招标投标法》 第4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22年08月11日
从司法实践看《招标投标法》 第4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低于成本”竞标的评审办法与修法反思
近些年,多起低价竞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也引起了低价中标后必然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约的质疑,甚至有专家学者质疑“最低价中标”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应予废止。
2022年08月11日
“低于成本”竞标的评审办法与修法反思
使用他方授权商标属于品牌注册地的原厂产品吗
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行初139号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行终185号裁判要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投标人选用的蓄电池必须是品牌注册地的原厂产品,不接受OEM(原始设备制造商,俗称“代工”)、ODM(原始设计制作商,俗称“贴牌”)产品。
2022年08月11日
使用他方授权商标属于品牌注册地的原厂产品吗
作出不利投诉处理决定前应充分保障投标人正当程序权利
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行初10号裁判要旨根据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其拟作出决定内容及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行政程序中的知情权。
2022年07月06日
作出不利投诉处理决定前应充分保障投标人正当程序权利
PPP项目中联合体若干法律规则探析
在PPP项目竞标中,社会资本方多个成员往往会根据各自的优势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投标。联合体的组建直接影响竞标成败乃至项目运作成败,因此,联合体问题是PPP项目开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2022年07月04日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载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反映招标人的采购需求和交易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样才有与招标人达成“合意”从而中标的可能。
2022年07月04日
建设工程资质挂靠责任的类型分析及司法处理
  工程资质挂靠引发的债务纠纷,并不属于案情复杂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此类案件当中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处理依据和承担方式等存在较大分歧。有必要在厘清建设工程资质挂靠的法律关系基础上,进一步类型化资质挂靠责任,为司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思路。
2022年06月07日
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承包人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承包人资质与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承包人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法律依据何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2022年06月07日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021年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中,并不包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亦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对建筑企业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后,再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2022年06月07日
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中标无效是法律对中标结果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中标合同的签订依据是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原因丧失,该合同自应无效,法律及相关裁判规则均对中标结果及据此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阐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及合同亦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2年06月07日
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标准
  本文以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作为切入点,基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阐述转包、挂靠等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的区分认定。
2022年05月07日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仅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签署的《诚信投标承诺书》而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决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2022年05月07日
工程建设项目应招未招的合同效力
  强制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应招未招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68号民事裁定书观点为导引,分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招标订立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2022年05月07日
工程建设项目应招未招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规定了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对于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并没有予以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3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而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招标的,是否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学理上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亦有背道而驰的判决。造成这一分歧的本质
2022年05月07日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判断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不得给予处罚。处罚决定中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明确并充分说理。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2022年04月06日
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及其适用
  招标投标是典型的竞争性缔约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民法典》的自愿、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文以(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诚信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及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2022年04月06日
政府采购中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行为能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在这些行政处罚种类中,哪些属于重大违法?
2022年04月06日
政府采购中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
《招标投标法》同样适用于非依法必招项目
关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即使这样,实践中仍有人认为该法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认为只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比如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尽管其选择招投标方式采购,也不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规范。该观点是否正确,笔者特选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0号民事裁定书为导引,对《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2022年03月03日
《招标投标法》同样适用于非依法必招项目
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属于招标条件与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载明。《投标文件格式》并不是投标条件、审查标准与方法的载体,不需要在此告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格式》中存在超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的招投标条件和标准,不具有适用上的效力。
2022年03月03日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5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2022年03月03日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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