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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同意招标项目重新评审的行为是否可诉
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57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终762号裁判要旨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申请重新评标时,涉案招标项目已经开标、评标、公示,中标人已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监管机关是否同意招标人重新评标,对中标人的权益有直接影响,故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应当告知中标人,并根据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听取中标人的陈述和申辩。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卫生学校护理学院建设项目变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某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019
2024年01月02日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的
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
2023年12月04日
应当公开招标但邀请招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使用了邀请招标方式,这样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因此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值得探讨。下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案例经过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磨×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路×公司一审第三人:省交投公司、省公路局、普×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3月20日,经过招投标程序,磨×公司向路×公司发出案涉公路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2006年4月1
2023年10月07日
一方受罚 多方“连坐” ——联合体成员有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具备资格条件
案件来源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行初47号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终588号裁判要旨在辽宁省,根据当时有效的《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法人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有听证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成员在辽宁省三次被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虽被处罚主体并非联合体,但在政府采购中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联合体,故导致该联合体不符合法定的供应商条件。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大
2023年09月05日
暂停采购对中标声誉保全的重要性分析——以沃达丰诉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英国文化协会采购案为例
在各类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采购招标项目竞争中,经常会出现落选竞争者不服中标结果而提出异议的情况。在处理采购招标争议的过程中,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或人民法院都需要考虑是否采取一项程序处理措施,即是否要求暂停采购或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考虑到暂停采购必然延长采购工作周期、影响采购效率,且即便因不暂停采购程序造成了错误的采购结果,仍然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的供应商提供救济,故是否暂停采购有时会成为采购招标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焦点问题。英国高等法院在2021—2022年审理的Vodafone(沃达丰)v Sec
2023年09月05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异议成立可重新评审
案件来源一审: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3行初24号裁判要旨第一次评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对未成为中标候选人的其他投标人的异议进行了认真对待,查明了相关事实并找到了解决招标文件冲突瑕疵的文件依据。其后,招标人经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请示,在获得准许后进行复核,并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公告。因此,招标人是在其权利(力)边界范围内开展招标活动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第二医教园区人才公寓及区域配套商业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属于国家投资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2023年08月02日
依法必招项目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并非必须招标
工程总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再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或者采购设备、材料,那么,后续分包或采购项目是否需招标?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该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性质,该分包项目或采购项目也必须招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也采纳了此观点。以下笔者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公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公司经招投标承建了桂×公司的桂×高速公路项目后,又将桂×高
2023年08月02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应作为投诉处理主体
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549号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362号裁判要旨涉案项目采购金额不满50万元,不属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有依照上述文件对国有企业采购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法律、法规对限额标准以下或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外的国有企业自主采购的投诉处理,并未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车辆维修定点单位采购
2023年07月11日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主体与逾期退还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取投标保证金,以担保投标人依法办理投标事宜、中标后依法订立中标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形成惯例。司法实践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争议,多因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而引起。下面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阐述投标保证金制度和相关法律问题。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际招标中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日,新×公司(委托方)与国际招标中心(受托方)、案外人新×研究院(受托方)签订
2023年07月11日
招标人终止招标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当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意味着正式启动招标程序。由于各种原因,招标人在启动招标后也可能终止招标,对此,招标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论述终止招标法律制度及招标人终止招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2日,雅×公司对雅×项目一期商业楼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公司
2023年06月01日
联合体成员投标材料虚假,牵头人应承担行政责任
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初3号裁判要旨组成联合体投标意味着成员单位可以同一投标主体的身份参与招投标。该组合形式的动因在于,各成员之间可通过共享优势资源,弥补各自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以达到增强投标竞争能力等目的。各成员既通过组成联合体之方式享有相关权益,就应承担成员的相应义务,互相督促依法依规参加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的牵头人更是负有审慎行为之义务。作为未尽审慎职责的联合体牵头人,其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
2023年05月04日
建设工程招投标签订中介合同属于“法无禁止”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介人的身影随处可见。中介人为投标人介绍交易信息、提供订约机会和成交媒介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报酬。但某些中介人同时联络招标人与投标人,撮合两者达成交易合意,容易造成串通投标。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就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探讨。案例经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航×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5日,航×公司与莫某签订内
2023年05月04日
项目运作模式选择不属于PPP协议无效法定情形
案件来源行政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行初306号行政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92号行政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060号裁判要旨所谓“BOT”“BT”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不同模式,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合作双方选择合作模式。即使涉案协议项目名为BOT模式而实为BT模式,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即使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采
2023年04月03日
处理投诉应遵循必要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当事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投诉,行政机关应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对于谁可以投诉、谁有权受理投诉、按照什么程序处理投诉等问题,下面将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114号行政裁定书为导引,全面阐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制度。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绿×蜓公司因诉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县发改委”)、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投标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查明:招标
2023年04月03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制度刍议
《招标投标法》设立了异议制度,而且规定了三类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有利于促进招标人和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建立直接、有效、便捷的协商沟通渠道,及时友好、高效地解决争议。本文以(2019)苏行申2197号行政裁定书为导引,就建设工程异议制度进行介绍。案例经过建工集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大×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关于对建工集团举报信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判令大×区行政审批局对泰×食品公司、郑×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重新答复其投诉。根
2023年03月01日
人民法院受理招标投标民事诉讼范围辨析
招标投标本身属于缔约性、竞争性民事法律行为,招标人、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但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能够解决的招投标争议范围有限。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954号民事裁定书为导引,分析阐述人民法院受理招标投标民事案件范围。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苏全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某公司”)因诉某省消防总队、第三人南京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
2023年02月07日
以通知形式要求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缺乏依据
案件来源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3行初156号裁判要旨在招标投标过程结束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发布废标公告,该通知具有强制性质,且产生法律效果,故该通知不应认定为行政指导行为,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以通知形式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康巴什区旗顺家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旗顺家园业主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
2023年02月07日
政策变化导致采购需求无法实现如何处理
近日,笔者处理了一个金融企业招标项目的法律问题。该项目招标中出现因政策变化导致招标人的采购需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对于项目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并无相关规定。招标人认为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违法情形,拟对其进行处理。本文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6日,某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户外广告投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公告。10月27日起共有10家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2023年02月07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条件是递补中标还是重招
  实践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往往有因放弃中标、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导致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招标人是从后续中标候选人中递补定标,还是重新招标?本文将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2487号行政裁定书为导引,对该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案件经过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市住建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市政府  兴×公司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
2023年01月03日
应以运作模式、合同内容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PPP项目
  案件来源  一审: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80号  裁判要旨  厘清案涉招租项目的性质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只有对性质作出准确界定,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司法评价。案涉招租项目虽然冠有出租待建厂房的名义,但对本案项目性质的理解不可作字面浅读,而应结合项目背景、目的、运作模式以及最终合同签订的内容作出准确界定。  案件经过  涉案项目名称为“南通市通州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  2017年12月13日,南通某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宏公司”
2023年01月03日
不得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直接作为政采资格条件
  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都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对此,政府采购领域已经习以为常,很少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有问题。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要求采购文件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资格审查内容的规定  2016年,财政部发布并施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
2023年01月03日
如何认定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一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行初134号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2号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仅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了上网查询即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庄河市疏港路南段海绵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大连北黄海经济区
2022年12月05日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
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获得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也是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广泛的选择合格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的方式,但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如何规范开展招标,以及如何避免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从一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被投诉的案例出发,进而探讨在招标模式下招标人如何开展规范招标,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案例导入基本情况案例来自甘肃政府
2022年12月05日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法》允许的两类担保措施之一,由中标人提交,目的在于督促中标人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单方面保障招标人的利益。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制度进行专题探讨。案件经过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公司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15日,台×公司对福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
2022年12月05日
中标合同的订立时限及其法律意义
为了确保招标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关键程序都设定了时限,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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