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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23年12月01日 作者:曹永泽 打印 收藏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不一致,但实质内容相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且分清是细微偏差还是重大偏差,不可轻易否决投标。

案例经过

某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设置了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该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的附录4中备注:“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此外,招标文件还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指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为细微偏差,认定为细微偏差的,不得否决投标。

该项目招标后,投标人甲公司提供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评标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投标人甲公司没有投标资格,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于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业内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做法是对的。理由如下: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的评审时间非常有限,且形式审查更重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在A网站的网页截图,投标人却提供了B网站的网页截图,明显不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最起码的形式要求,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做法不妥。理由如下:投标人甲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系统自动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是投标人甲公司的主观故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同样可以证明企业诚信,且经查实,投标人甲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然甲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但其实质内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形式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不应当否决其投标。

案例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在“投标人须知”的“否决投标”部分规定,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有义务进行询问核实。

第二,提供网页截图是形式要件,要证明的实质要件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两个形式要件不一致时,关键在于核实实质内容的一致性。本案中,如果甲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截图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实质内容是一致的,评审应当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不应否决其投标。

此外,经核查,“信用中国”网站“关于信用中国网站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一致性的咨询”答复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司法公开平台,用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一致,建议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为准。”由此可知,“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源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网页截图与“信用中国”的网页截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启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否决投标。由此可知,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才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法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应判断投标文件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还是只是存在细微偏差。针对投标文件有细微偏差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而不能直接否决投标。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责编:戎素梅;编辑:高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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