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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3民初553号 湖南湘科力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1)桂0303民初553号

原告

湖南湘科力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福元西路148万科城三期A区37栋N单元6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谷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现办公地址:桂林市环城北二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宗少文,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开庭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人民币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900元(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96%计算,从每笔借款实际出借日期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9日,原告参与(项目名称为:模拟电子线路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ZKD2018-GI-002-GXXY,分标:B分标)的投标活动中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9000元整,转账时间:2018年12月18日。按招标文件规定,当原告未中标时,被告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保证金(无息),经查: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即被告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保证金以转账形式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一直拖延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经财务核对确认没有退还给原告;对于利息认为在招标文件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所以被告不应承担。

查明事实

原被告双方对招标的事实以及被告收取投标保证金9000元未退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原告进行投标,双方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也约定,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原告未中标,被告作为招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原告。被告亦同意将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迟延退还投保保证金利息的请求,被告逾期未退还保证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0.396%支付迟延退还保证金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湖南湘科力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9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9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此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颖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心怡

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