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3民初878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吉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负责人: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蔡俊旭(实习),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光伏基地创新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PKWJ0L。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诉被告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到庭参加诉讼,鸿翔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鸿翔旅游公司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鸿翔旅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5日,鸿翔旅游公司通过邮件的方式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函,邀请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参加投标“福建省泉州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项目”。2018年4月16日,鸿翔旅游公司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补送书面的《招标邀请函》。2018年4月24日,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向鸿翔旅游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鸿翔旅游公司收取保证金后未能在既定的时间内开展招投标工作。经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多次催促,鸿翔旅游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是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发出《延迟项目招标工作告知书》,告知将招投标工作延迟至2019年9月30日,但至承诺期限鸿翔旅游够公司仍未开展招投标工作也没有将保证金退还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经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多次催促,鸿翔旅游公司未开展招投标工作也不将保证金退还。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认为,鸿翔旅游公司以招投标为由收取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但是鸿翔旅游公司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开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将所收取的保证金退还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因此,为维护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特具状呈诉法院,望判如所请。
鸿翔旅游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5日,鸿翔旅游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邀请函》邀请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参加福建省泉州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邀请函》载明:投标文件寄送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大洋百货12楼,开标时间:2018年5月2日9时,工程名称:福建省泉州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为转账;收款单位:鸿翔旅游公司,开户行:南安农商霞美支行,账号:9070××××0386,等等。2018年4日24日,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向《招标邀请函》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招标保证金10万元,同日,鸿翔旅游公司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出具招标保证金收据。2018年4月25日,鸿翔旅游公司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发送《关于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系统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招标答疑》,告知投标时间由原定的2015年5月2日9:00变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00,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4月20日17:00变更为2018年4月27日17:00,系统运营建设周期由原约定总工期90天变更为120天。2019年6月5日,鸿翔旅游公司又向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发送《延迟项目招标工作告知书》,告知项目招投标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招投标工作将延迟至2019年9月30日。但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至今未能实际参与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经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催讨,鸿翔旅游公司未能退还上述招标保证金10万元,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提供的其公司营业执照,鸿翔旅游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招标邀请函》,《关于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系统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招标答疑》,《延迟项目招标工作告知书》,《收据》及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鸿翔旅游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权利。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反映双方有关招标规定、缴纳招标保证金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本案招投标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鸿翔旅游公司邀请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参与其公司项目的招标,双方之间的招投标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招标邀请函》、《关于海丝冰雪大世界智能化系统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招标答疑》及《延迟项目招标工作告知书》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依约向鸿翔旅游公司交纳招标保证金10万元,但至今未能实际参与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故其要求鸿翔旅游公司返还其交纳的招标保证金1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鸿翔旅游公司至今未通知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参与招投标工作,亦未能返还招标保证金必然给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现中国移动泉州分公司请求鸿翔旅游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鸿翔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退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清
人民陪审员 李金珍
人民陪审员 洪槟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慧
附:
一、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支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支付。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同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同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同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