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2)鲁0883民初25号 王延森与张刚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2022)鲁0883民初25号

原告:王延森,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昭燕(特别授权),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刚,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王延森与被告张刚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肖昭燕,被告张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延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居间报酬1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泗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空调系统施工项目的相关信息,协助甲方中标并签订合同,若居间成功,原告应在中标公示后向被告支付中标合同总额10%的居间报酬;若原告未中标,被告需在项目公示后3天内,全额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居间费用。合同签订后,在被告的一再要求下,原告分三次提前向被告支付了130000元的居间报酬。后经公示,原告并未中标该扩建项目,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要已支付的居间报酬,被告拒不返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刚辩称,对原告给付被告130000元没有异议。原告没有中标原因是其上传文件时未上传项目经理证件,导致投标单位废标,因原告及投标单位自身造成废标,与我无关,130000元是约定好的前期费用,是打点关系的费用,被告作为中介人员吃喝费用,案涉工程招标信息是在泗水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之前我就知道的,我从朋友那里知道的。不同意退还130000元,对于利息也不认可,并未约定利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居间合同一份,证据二、张慧的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2份、山东美森舒适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1份、张慧书写的说明1份、山东美森舒适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1份,证据三、泗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空调系统安装项目中标公告一份、中标结果公示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据二、在泗水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公示打印件,证据三、原告微信个人信息打印件,证据四、开标过程中与原告微信沟通记录一份,证据五、开标头一天晚上的微信通话界面截图一份。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0日,原告王延森(甲方、委托人)与被告张刚(乙方、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泗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空调系统施工项目。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委托事项。甲方中标公示完成后,视为委托事项完成。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甲方中标并签订合同。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三、甲方义务1、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签订的合同。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2、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中方中标合同总额的10%,木报酬包含除招标代理费之外的所有与泗水县××扩建项目空调系统施工项目使用方发生的中介费。2、居间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3、中方在中标公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以电汇的方式向乙方支付60%居间报酬,剩余40%依据居间项目工程款付款进度支付。4、如甲方未中标,乙方需在项目公示后3天内,全额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居间费用。五、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六、合同终止1、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2021年5月25日、2021年8月31日,案外人张慧代原告王延森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张学平(张刚父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15××××7302账户分两次转账居间费共计8万元。2021年8月6日,山东美森舒适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代王延森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张学平(张刚父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15××××7302账户转账5万元。原告以上三次共计向被告张刚支付居间费用13万元。

2021年9月3日泗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开标,原告以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2022年1月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公示中标结果,原告未中标。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居间费未果遂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通过串通投标的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投标人也不允许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对原告给付被告130000元没有异议,并表示该130000元是约定好的前期费用,是打点关系的费用,被告作为中介人员吃喝费用,案涉工程招标信息是在泗水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之前其就知道的,其从朋友那里知道的。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张刚因该合同取得的居间费应予返还。因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遭受到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居间费13万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延森返还居间费13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延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张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吕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娇

员  宋艾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