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0)冀0730民初926号 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尼斯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0)冀0730民初926号

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821街3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聪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菁,公司法务。

被告:怀来尼斯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桑园镇万窑村。

法定代表人:傅春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现场经理。

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泰公司)与被告怀来尼斯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尔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讨要欠款和诉讼付出的人员工资和交通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汇入投标保证金50万元用于尼斯公司1号楼精装修工程2标段的投标,后原告未中标,原告多次催要退还保证金未果。

被告辩称:2019年9月结束投标,我也跟总部协调这个问题,想要解决掉这个事情,确实是资金有问题,过了春节受疫情影响,施工也受到影响,投资渠道也有影响,过了五一才重新启动,我跟公司汇报过了,公司说能不能先付一部分,再协商分期分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汇入投标保证金50万元用于尼斯公司1号楼精装修工程2标段的投标,原告未中标,尼斯公司至今未退还普尔泰公司招标保证金。原、被告双方签订招投标的日期为2019年9月。

本院认为,尼斯公司进行招标,普尔泰公司进行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的事实,说明原、被告系招标投标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0日无息返还招标保证金。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人员工资和交通费。

综上所述,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5150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