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8民初2951号
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东潞苑小区6号楼3单元101底商。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秉恒,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A-715室。
法定代表人:寇萌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被告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萌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41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在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开标事宜。2018年6月6日,在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名称: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金额12937.362万元,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5月8日,定标日期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3日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立了承包合同,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政府采购网、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了合同公示。2018年5月25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被告汇款80万元,作为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保证金。原告在此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根据被告《招投标文件第3.7.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之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在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催要通知书》,在2019年4月9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需对投标公司打分标准进行复核。2018年6月6日公示中标结果后,被告陆续清退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此期间,有其他公司投诉部分投标公司有子母分公司业绩互用现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代理公司通知采购人暂停合同执行,并进行复核、重审,故停止清退保证金,原告在列。2.被告并无故意拖欠保证金不予退还行为。采购代理公司与采购公司沟通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被告正处于等待采购人回复阶段,并无故意拖欠保证金不予退还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预算金额:13420.5万元,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投标人在2018年5月28日16:00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采用转账或电汇,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80万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18年6月6日,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了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5月8日,定标日期2018年6月5日,中标供应商名称: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金额:12937.362万元。2018年8月3日,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招标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示。后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催收通知书》。被告称,因有其他公司投诉部分投标公司有子母分公司业绩互用现象,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停止清退保证金,目前被告正处于等待采购人回复阶段。
本院认为,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项目已于2018年6月6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并进行了公示,原告并未中标,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应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被告称因有其他公司投诉,现正等待采购人回复,但采购人已与中标单位就招标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现招标投标工作已经结束,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投标保证金退还之日止,上述金额应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9元,由被告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交缴费凭证。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