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3188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又宜包装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杨海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自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敏,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淑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康,男,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又宜包装食品店(以下简称美又宜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小榄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又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敏,被告小榄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又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中标合同;2.如被告不能与原告签订中标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并返还保证金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被告小榄医院发布公告对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一楼便利店招租项目(招标编号:ZZ21840638)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1月3日提交投标保证金6000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小榄医院公示招租项目中标结果,原告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招租项目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被告小榄医院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项目以废标处理,重新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点第34.3项“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合同”的规定,原告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签订或履行中标合同的情况下,理应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且公布废标,而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重新招标情形。被告废标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榄医院辩称,首先,涉案招标项目评标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了中标资格,原告虽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但原告报价与其他候选人相差巨大,被告作为招标人,为防止招投标中串标、围标、恶性竞标行为的发生,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废标决定并在网上予以公告,流程合法合规,不应当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原告签订合同。其次,在涉案招标项目中,被告无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存在过错,也没有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不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无需赔偿原告90000元。最后,原告的保证金是提交给被告委托的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处,理应由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6日,被告小榄医院委托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了《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一楼便利店招租项目》的招标公告,对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一楼便利店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其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点第34.3项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合同,以此类推。”第四部分第五点第12.(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或经招标人原审批、核准部门或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招标方式(处理方式按本项2)规定执行)进行评审:1)到报名截止时间为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3)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该招标文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后,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1月3日向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了投标保证金6000元。同月17日,被告公示招租项目中标结果,原告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月28日,被告以招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为由发布废标公告,项目以废标处理,重新采购。
另查,原告美又宜店为涉案招标项目的原承租人,原告仍按照原合同在经营。庭审中,原告表示诉求的90000元系根据之前的交易经营状况估算一个月的经济损失,提交的单据仅是作为参考。
本院认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美又宜店作为涉案招标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下,被告小榄医院并未向原告美又宜店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未对原告的要约作出承诺,同时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点第34.3项“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合同,以此类推”的规定,小榄医院系有与候选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权利,并非义务规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中标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小榄医院以招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为由发布废标公告,涉案招标项目以废标处理,重新采购,虽上述情形并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第四部分第五点第12.(1)项规定的情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被告小榄医院重新招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有主观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涉案招标项目的原承租人,仍在按照原合同继续经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9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原告美又宜店要求被告小榄医院返还保证金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又宜包装食品店返还保证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又宜包装食品店超出上述第一项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又宜包装食品店负担1031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负担69元(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 璐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