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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7460号之一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诉三都水利公司、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智诚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19)黔0102民初7460号之一

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总),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燕,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21751668,一般代理。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都水利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利局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9GP5D。

法定代表人:吴国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升,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947411,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小芳,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90321073,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085684113C。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袁昌浩,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21177,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牟洪亮,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999966,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智诚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蓬山路23号西苑大厦12层附1210号。

法定代表人:白学惠。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水利公司、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智诚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终止对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的第二次招标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的第一次招标行为有效;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向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损失额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作为招标人,在第二被告省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上将其拟建的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公开进行招标。原告山东水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准备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并依法缴纳了80万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在2018年2月6日的开标和评标准程序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而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水利公司)以山东水总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胡德洪、安全员宋克勇不符合《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人员的要求为由,向贵州省水利厅进行投诉。贵州省水利厅以山东水总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响应为由,作出《贵州省水利厅关于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招标投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投诉事宜通知》),认定原告的本次中标无效,并向项目法人下发了通知。

原告山东水总不服贵州省水利厅下发的无效通知,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贵州省水利厅作出的《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投诉事宜通知》。之后,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水利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此行政复议决定,向贵州省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8)黔01行初85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贵州水利的诉讼请求。贵州水利不服贵阳中院行政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贵阳中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依法生效。

原告认为,贵州省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复议,依法撤销了贵州省水利厅作出的《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投诉事宜通知》,且该撤销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认定为有效后,原告根据第一次招标结果依法具备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在明知前述事宜的情形下,拒不认可原告山东水总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发送中标通知书,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罔顾原告的异议,执意将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重新招标。2019年4月4日,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作为发标人,第二被告省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平台公司,第三被告智城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共同在第二被告的平台上发布《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二次招标)》公告,对该工程公开进行第二次招标,并明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无故否认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第一次招标的结果,拒绝根据第一次招标结果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而且三被告还在第一次招标结果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然进行招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被责令停止该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倍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如前诉求,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第一被告三都水利公司作为招标人,在第二被告省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上将其拟建的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项目公开进行招标。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缴纳了80万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在2018年2月6日的开标和评标程序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而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水利公司以山东水总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胡德洪、安全员宋克勇不符合《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人员的要求为由,向贵州省水利厅进行投诉。贵州省水利厅以山东水总关于拉古纳水库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响应为由,作出《贵州省水利厅关于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招标投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定原告的本次中标无效,并向项目法人下发了通知。

原告山东水总不服贵州省水利厅下发的通知,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水利公司对申请人(山东水总)作为该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不服,应当先向招标人三都水利公司提出异议,并由招标人答复后,才能进行投诉,因贵州省水利厅根据投诉对申请人(山东水总)作出的《通知》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贵州省水利厅作出的《贵州省水利厅关于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水利公司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此行政复议决定,向贵州省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8)黔01行初853号生效行政判决,认为贵州水利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贵州省水利厅进行投诉,省政府撤销水利厅作出的《通知》,系对贵州省水利厅在复议过程中未提交相关程序方面证据从而导致相应法律后果的回应,并不意味对山东水总中标资格这一实体问题的评价,关于山东水总中标资格的问题,实质上尚未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范畴,故针对贵州水利公司提出的投诉,省水利厅可另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于是判决驳回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25日,三都水利公司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项目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标段招标失败公示》,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本次中标无效,决定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标重新招标。山东水总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总公司作为投标人提出的诸多诉请,均需审查原告的中标资格问题,本案中三都水利公司已认定原告山东水总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其中标无效,决定三都县拉古纳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标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山东水总公司对招标人三都水利公司在招标活动中对其作出的中标无效决定不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履行异议前置程序;原告的中标资格问题,应先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范畴,由其他机关先行处理,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直接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