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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2021号 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与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2019)冀0923民初2021号

原告: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闫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红亮,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违约金10911.25元,共计310911.25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10月21日接到被告招标邀请函,并于2018年10月26日按照被告要求将30万投标保证金打到被告账户。后原告按照投标要求及时间到达开标现场,但被告并未开展招投标活动。按约定被告告知投标保证金在30天后退回,但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沟通催要。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光伏组件原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一份、招标邀请函一份。

2、原告投标函一份。

3、珠江村镇银行客户电子回单一份。

4、原告与图恩公司齐少华、曹文抒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5、原告的法务催款函一份。

6、违约金计算表一份。

以上证据可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发出招标邀请函、原告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双方形成招标投标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时开标,造成招投标不能完成,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以上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违约金自双方约定的30天期限到期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给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2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计29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