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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2民初3665号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82民初3665号

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4143570A。

法定代表人:张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云禅大道(原龙山大道)与建材路交汇处汝州云商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5331981。

法定代表人:和迎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占用资金利息费用4425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因参与《汝州云商小镇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已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整,后被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被告应立即退还上述投标保证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汝州云商小镇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显示投保保证金为50000元,账户名称为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2×××82,开户行为汝州农商银行××支行,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6日15时。2019年7月4日,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12×××82账户转账5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保证金至今亦未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5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被告未按时开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