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32民初1693号
原告: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中建环球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马亚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岷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球公司)与被告新津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文旅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郭新强,被告新津文旅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津文旅集团向中建环球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2.判令新津文旅集团向中建环球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84964.44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完毕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新津文旅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新津文旅集团于2017年12月8日对外发布纯阳观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融资+EPC招标公告,中建环球公司联合案外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于同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2018年1月8日,以中建环球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中标了该项目,后因新津文旅集团原因,未能依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中建环球公司签订相关建设工程合同。截至目前,新津文旅集团仍未退还中建环球公司投标保证金。现中建环球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新津文旅集团辩称,中建环球公司在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与新津文旅集团签订工程总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新津文旅集团缴纳履约保证金,新津文旅集团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请求驳回中建环球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新津文旅集团原名成都市新津水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水投公司),2018年9月27日更名为新津文旅集团。2017年12月,新津水投公司作为招标人就纯阳观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融资+EPC(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委托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其中,《招标公告》第2.5条招标范围载明:“(1)本工程的项目融资: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建安的融资”;第3.4条载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联合体成员总数须不超过3家……”;第4条载明了投标报名方式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通过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至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账户或者递交银行保函;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第3.4.4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载明:“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第7.3.1条履约担保载明:“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2.履约担保形式及提交时间:履约担保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并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且保函的出具主体、格式、内容等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第7.4.3条签订合同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融资+EPC总承包合同》”。第10.5条确定中标人载明:“如果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故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含差额担保)时,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信息发布后,中建环球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交易中心账户支付8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7年12月28日,中建环球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以中建环球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进行投标,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提交和接收相关材料,并处理有关的一切事务。2017年12月28日,中建环球公司向新津水投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第6条载明:“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2017年12月29日,案涉项目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建环球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为第一候选人。同日,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该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
2018年1月8日,新津水投公司向中建环球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7年12月29日所递交的纯阳观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融资+EPC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以80.00%的投标报价完成本项目的勘察工程,以80.00%的投标报价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以95.00%的投标报价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你方在本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后中建环球公司未向新津水投公司提交履约担保,双方也未签订合同。
2020年4月30日,中建环球公司向新津文旅集团发出《催告函》,载明因新津文旅集团原因导致最终未能签订相关协议,要求新津水投公司退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新津文旅集团收到该函后,于2020年5月12日进行回复:因中建环球公司未按《纯阳观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融资+EPC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和履约保证金缴纳义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纯阳观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融资+EPC招标文件》之规定,没收中建环球公司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
2020年6月16日,新津文旅集团向交易中心发出《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载明因中建环球公司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与新津文旅集团签订合同,新津文旅集团也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故新津文旅集团决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请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新津文旅集团账户。2020年6月23日,交易中心将中建环球公司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转至新津文旅集团账户。
庭审中,中建环球公司陈述:1.因案涉项目的建设模式实质是BT模式,违反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应按无效合同处理;2.中建环球公司在中标后与新津文旅集团一直就建设模式进行磋商,故没有向新津文旅集团缴纳履约保证金;3.双方在中标后,就合同的相关内容,比如融资主体、融资贴息、融资担保、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进度款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付款的时间节点等内容还在进一步磋商,因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中建环球公司提交的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中标通知书》、催告函,新津文旅集团提交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告函的回复》、中标候选人公示、发给交易中心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新津文旅集团委托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中建环球公司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按照招标信息的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标及公示成为中标人,双方的招标、投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新津文旅集团应否退还中建环球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第7.4.3条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中建环球公司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新津文旅集团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中建环球公司未提交履约担保,亦未与新津文旅集团签订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及《投标人须知》第3.4.4条、第10.5条的规定,新津文旅集团有权不退还中建环球公司投标保证金,故本院对中建环球公司要求新津文旅集团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中建环球公司的起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1.中建环球公司认为是新津文旅集团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津文旅集团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与中建环球公司签订合同。2.中建环球公司认为案涉项目的建设模式实质是BT模式,违反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应按无效合同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违反财政部文件要求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故中建环球公司提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3.中建环球公司陈述中标后与新津文旅集团一直就建设模式进行磋商,故没有向新津文旅集团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津文旅集团同意中建环球公司不缴纳履约保证金。4.中建环球公司陈述在中标后,双方就合同的相关内容,比如融资主体、融资贴息、融资担保、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进度款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付款的时间节点等内容还在进一步磋商,因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合同。首先,中建环球公司对以上陈述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且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中建环球公司陈述双方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5元(已减半),由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煜
书 记 员 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