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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4民初8927号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1)鲁0104民初8927号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艳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创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置业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美瑞德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鲁0104民初8927号民事裁定,冻结西创公司、恒大置业公司、恒大集团的银行存款616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瑞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亓艳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创公司、被告恒大置业公司、被告恒大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瑞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创公司支付美瑞德公司工程款527608.32元,并负担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金额88998.79元);2.判令美瑞德公司就涉案工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恒大置业公司、恒大集团对西创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美瑞德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与西创公司签订《济南恒大翡翠华庭三期12#、14#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美瑞德公司承包济南恒大翡翠华庭三期12#、14#楼套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美瑞德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2680368.01元。截至起诉之日,西创公司就案涉项目尚欠付527608.32元工程款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美瑞德公司就前述应付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另,恒大置业公司系西创公司的一人股东,恒大集团系恒大置业公司的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美瑞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美瑞德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西创公司支付工程款464206.48元,并以46420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利息。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被告西创公司、被告恒大置业公司、被告恒大集团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15日,西创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美瑞德公司签订《济南恒大翡翠华庭三期12#、14#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济南恒大翡翠华庭三期12#、14#楼住宅套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精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具体内容包括各区域地面、天棚、墙面的装修,入户门、户内门、室内护窗栏杆制安、卫生洁具、卫生间挂件、橱柜、地柜、开关插座、灯具、抽油烟机、煤气炉、消毒碗柜安装等。其它范围:地下电梯厅、一层商业及门廊外墙干挂石材,不包含在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毛坯房和已施工的样板房:一层商业及毛坯房,不在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的形式承包本项目。合同第五条质量保修期第二款约定:经协商,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约定按附件13《维保修补充条款》执行。第六条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3月15日。第八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5123279.54元,计价方式为含税单项单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第九条第三款结算款的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第四款保修金的支付约定:双方同意对竣工结算完成后的预留的保修金支付按附件13《维保修补充条款》执行。第十五条为附件1至附件17。附件13《维保修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除交楼时因乙方原因验收(含复验)不合格的情况外,经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含复验)且移交物业公司后,乙方不再承担维保修责任,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保修,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维保修费用按验收合格部分合同结算总造价的0.5%包干,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直接据实转扣给物业公司,交楼后一个月内先按合同暂定价转扣,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后再按工程结算价据实转扣。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由甲方按本《维保修补充条款》扣除物业公司0.5%的维保修包干费及其它依约应扣费用后,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余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合同签订后,美瑞德公司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15日,美瑞德公司与西创公司经过结算签订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金额为12680368.01元。西创公司已向美瑞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2152759.69元。

三、另查明,西创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恒大置业公司,恒大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恒大集团。涉案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

四、美瑞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全保险费616.60元。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美瑞德公司与西创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涉案工程合同金额一千五百余万元,但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美瑞德公司与西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西创公司应向美瑞德公司赔偿损失,即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经查明,美瑞德公司与西创公司结算的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西创公司于双方办理结算后30日内(即2018年2月14日前)向美瑞德公司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5%,即12363358.8元。因西创公司已向美瑞德公司支付12152759.69元工程款,故西创公司应再付210599.12元工程款。另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13《维保修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西创公司应于2018年2月14日前向美瑞德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保修金,即253607.36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464206.48元。美瑞德公司要求西创公司支付工程款464206.4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西创公司应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上述工程款,故美瑞德公司要求西创公司自2018年2月1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美瑞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美瑞德公司可以就西创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答复意见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美瑞德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过6个月。美瑞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美瑞德公司主张西创公司应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16.60元,该费用系美瑞德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西创公司应当予以承担。美瑞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恒大置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西创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仅为恒大置业公司,恒大置业公司应当就股东财产独立于西创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恒大置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或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恒大置业公司应当对西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美瑞德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美瑞德公司要求恒大集团对西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4206.48元;

二、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6420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6元,减半收取计4983元,由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83元;案件申请费3603元,均由济南西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