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8601民初7号
起诉人:新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新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长沙至宁乡市域(郊)铁路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长宁项目)和长沙至浏阳市域(郊)铁路黄花机场至浏阳段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长浏项目)2023年12月8日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和据此产生的中标结果及合同均无效;2.判决长宁项目和长浏项目招标文件第2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表彰奖励”:“被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的计3分”无效,所有投标人均不计分,已经积分的应扣除;3.判决长宁项目和长浏项目团队人员存在重复的投标人须选择招标控制价金额大的标段为其中标标段,应当否决其另外一个项目的投标,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即废标;4.判决招标人重新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进行排序,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最终中标人;5.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招标人长沙市轨道交通磁浮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长宁项目和长浏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2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表彰奖励”:“被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的计3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七款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于2017年12月5日联合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及八部委于2019年8月20日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但招标人拒不改正错误。长宁项目和长浏项目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和7日上午9点开标,招标人于同月8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异议,认为因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存在重复,应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否决大地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长宁项目的投标文件,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原告应为合法中标人。但招标人滥用解释权,操控竞争,拒不接受原告的异议,与大地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让大地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放弃中大标以达到让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长浏项目二标的非法目的,共同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以案涉长宁项目、长浏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相关的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及合同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起诉人认为涉案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新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王薇薇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怡兰
书 记 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