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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02民初9460号 吴林炳与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明珠(理想城)业主委员会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闽0802民初9460号

原告:吴林炳,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明珠(理想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221号理想城小区29幢2楼。

负责人:邱伟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男。

原告吴林炳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明珠(理想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腾明珠业委会)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林炳、被告龙腾明珠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琳、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林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腾明珠业委会退回吴林炳投标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龙腾明珠业委会于2021年7月22日在理想城业主群发布“招标理想城地下室监控”公告,吴林炳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林勇(业监委成员、招标负责人)向龙腾明珠业委会支付10000元保证金,用于理想城地下室监控所需货物清单招标,总价不超过115000元,价低者中标,吴林炳以102272元中标,在谈及合同之时,龙腾明珠业委会私下把施工时间缩短,即招标文件上的2021年7月27日开标、第三天即2021年7月30日签约开始施工、2021年8月10日交付使用,改为2021年8月2日进场施工、至2021年8月4日完成场地一半工程,另一半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工、2021年9月3日交付全部工程。因为2021年8月5日开始进场停车,这样势必增加工作难度,风险也大大增加,这是不能顺利签约之其一。其二,货物清单里有地下监控必须品没在清单上,吴林炳提出增项,龙腾明珠业委会以大家不同意为由,以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使用,就验收不过为由,不予支付货款,遂吴林炳不能按时与龙腾明珠业委会签约合同,因龙腾明珠业委会违约在先,故吴林炳有权要求退回招标保证金10000元。综上,龙腾明珠业委会擅自缩短工期、拒绝吴林炳关于工程必需品增项的要求,故吴林炳未与龙腾明珠业委会签约,龙腾明珠业委会应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

龙腾明珠业委会辩称:2021年7月22日,龙腾明珠业委会通过自愿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地下室监控招标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需要采购的品目、技术参数以及数量单位等,同时也写明了投标保证金1万元,总价不超过115000元,价低者中标等内容。后有三人参加投标,吴林炳以102272元的价格中标。龙腾明珠业委会也将相关中标结果在业主微信群中进行了公示。之后双方开始协商合同签约事项,但在协商过程中,吴林炳不断要求增加项目和费用,同时提出更换一些品牌。龙腾明珠业委会经成员内部讨论,不同意吴林炳提出的大多数增加项目以及增加费用的方案,并告知吴林炳随意增加、更改原方案对之前的其他投标者是不公平的,要求吴林炳按照原方案施工。后来,吴林炳又以工期太紧、自己标错价格等借口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龙腾明珠业委会退还投标保证金。综上,龙腾明珠业委会一直主张按照原招标方案施工,不存在私下缩短工期的情形。相反,是吴林炳在中标之后认为中标价格没有利润,于是不断提出要求增加项目和费用,后因龙腾明珠业委会拒绝其要求,吴林炳又以自己投标时标错价格为由拒绝签订合同,甚至还试图通过恶意篡改投标书的价格来达到投标无效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因此,龙腾明珠业委会拒绝退还吴林炳投标保证金是合理合法的。请求驳回吴林炳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2日,招标人龙腾明珠业委会就“理想城地下车库监控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招标信息。《采购货物项目询价采购文件》中包括: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内容及要求、响应文件格式,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10000元;本项目最高预算总价为115000元(总包干费用,涵盖设备、耗材、安装、调试、保修、税金等);品目包括网络高清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辅材等十六种;2021年8月10日前须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人支付95%合同款,满保修期一年支付剩余的5%合同款。吴林炳于招标截止期前向龙腾明珠业委会交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并以102272元为投标价参与投标。2021年7月28日,龙腾明珠业委会经评审确定吴林炳以102272元中标,并口头通知吴林炳。2021年7月30日,龙腾明珠业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吴林炳至业委会办公场所签合同。2021年7月31日,吴林炳向龙腾明珠业委会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调整或增加五种设备和费用。龙腾明珠业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不同意修改,要求吴林炳按照原方案施工,并口头告知施工时间可以延长。后吴林炳拒绝与龙腾明珠业委会签订合同。此后,龙腾明珠业委会就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并实施。

以上事实,有吴林炳向本院提供的采购货物项目、采购文件、微信截图、增项报告,龙腾明珠业委会向本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吴林炳作为投标人,在中标龙腾明珠业委会的地下车库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后,双方拟签订的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双方亦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吴林炳在中标后向龙腾明珠业委会提出增项等附加条件,遭拒后,吴林炳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龙腾明珠业委会订立合同,龙腾明珠业委会有权取消吴林炳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案中,案涉项目的最高预算总价为115000元,故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300元。龙腾明珠业委会实际向吴林炳收取投标保证金10000元,其有权不予退还吴林炳的投标保证金2300元,但超出部分7700元(10000元-2300元)应限期返还吴林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明珠(理想城)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林炳投标保证金7700元。

二、驳回吴林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林炳负担10元,由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明珠(理想城)业主委员会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