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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30民初254号 姬广凯与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2020)鲁0830民初254号

原告:姬广凯,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印宝,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30004226074K。

法定代表人:信本江,村主任。

原告姬广凯与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广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印宝、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信本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广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被告信庄村委会有窑场一处对本村村民公开招标,原告以6万元中标,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3万元。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应按10%收取,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3万元过高,高于法律规定部分被告应予退还。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4000元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其所有的窑场一处向本村村民公开招标,原告姬广凯以60000元价格中标,并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兹收到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30000.00备注:收到姬广凯窑场保证金(投标)如不中标当场退回负责人姬长来出具人信本江(盖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民委员会公章)2019年7月22日”。后因故被告放弃了对窑场的承包。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4000元,被告同意返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本案中,原告姬广凯中标金额为60000元,故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6000元(60000元×10%)。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超出法律规定24000元,被告应予返还。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4000元,被告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姬广凯保证金2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胜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