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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6民初12727号 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苏0506民初12727号

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田园路3号5幢1层157室。

法定代表人:薛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育婧,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宗强。

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瑞公司、泰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就泰禾苏州XXX项目户内改造及户内精装修工程招标,并邀请原告投标。原告接受邀请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被告泰禾公司官网的招采平台提交了相应投标文件,并在2019年7月7日按要求向被告禾瑞公司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经评标,2019年9月2日,被告泰禾公司通知原告未中标其泰禾苏州XXX项目户内改造及户内精装修工程,要求原告联系招标组织人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但原告按要求申请后,被告未按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延。

被告禾瑞公司辩称,招投标事宜由其组织,未中标通知书由其发送,泰禾公司网站仅系其用于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平台,原告主张律师费于法无据。

被告泰禾公司辩称,涉案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为禾瑞公司,该200000元招投标保证金亦汇入禾瑞公司账户。因此,其并非涉案项目的招标人,也未收取200000元款项,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禾瑞公司系涉案“泰禾苏州XXX项目”户内改造及户内精装修工程的招标人及上述项目的开发商。

2019年7月7日,原告就上述项目户内改造及户内精装修工程向禾瑞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019年9月2日,泰禾公司通过其网站向原告发送了“苏州XXX项目户内改造及户内精装修工程邀请招标一标段感谢信”,表明:原告未能中标,并通知原告在近日内与招标组织人联系办理投保保证金退款手续。对此,原告称最开始由泰禾公司向其发送招标函,后面正式书面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人为禾瑞公司,未中标通知也由泰禾公司发送给其。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图、银行付款凭证,本院调取的民事调解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称其于2019年9月2日知晓未中标后一直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并与禾瑞公司进行书面会谈。据此,提供了约谈记录表1张。其中载明:约谈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约谈内容为:1、XXX项目精装修工程于2019年7月份招标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工作,并于2019年7月7号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整,由于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至今未退还此费用;2、经2021年4月22日上午双方约谈,届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2021年7月底之前苏州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归还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2021年7月底双方再协商后续100000元费用的归还事宜。对此,上述退款方案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

另,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提供了原告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对此,原告称其目前已实际支出前期律师费5000元,律师事务所尚未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禾瑞公司在原告未中标后一直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此,根据原告提供的约谈记录表,禾瑞公司曾承诺分期退还,但仍未退还。现原告要求禾瑞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未能举证禾瑞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故其主张自2019年9月8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据此,本院酌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被告实际返还保证金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泰禾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招标人及建设单位,且相应款项并未交付给泰禾公司,故原告要求泰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5元,由原告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元,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0元。

(以上款项可支付至原告如下银行账户,开户名:北京延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号:11×××0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