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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102民初1810号 王福强与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20)鲁1102民初1810号

原告:王福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8125。

法定代表人:郑奎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洁,女,1990年8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人事劳资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福强与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孙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洁、胡瑞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竞买保证金1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竞买保证金期间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8日,被告拍卖其所持有的山东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51%的股权,原告为参加竞买,依据被告要求向被告缴纳了股权竞买保证金10万元,竞买结束后,被告应按约返还原告竞买保证金10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参加竞买属实,也收到了保证金10万元;2.竞买活动结束之后按照竞买规则由刘祥玉竞得被告转让的股权,被告与刘祥玉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在被告与刘祥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原告提出其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以被告与刘祥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优先购买被告转让的股权为诉求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21民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王福强的起诉。原告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11民终1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鲁1121民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五莲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现该案五莲县人民法院尚未开庭,所以对原告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尚不能确定;3.根据原告参加竞买时所签订的竞买人承诺书以及股权转让竞买规则的规定,竞买成功当日应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保证在3日内交齐股权转让款,并在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所有手续,所以在原告是否享有购买权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如果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则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负有保证原告按照竞买人承诺书和竞买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保证作用,所以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条件不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五莲交运公司股权转让竞买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证明原告经审查有权作为竞买人参加日照五莲运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竞买活动;证据二,收款收据,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竞买保证金10万元;证据三,被告《关于对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中标人的函》,证明被告对外认定案外人刘祥玉中标。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也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只能证实原告是股权竞买活动的竞买人之一,不能证实原告所主张的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成就。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介绍信一份,证明原告作为五莲交运公司持股会会员经五莲交运公司持股会介绍参加被告的股权竞买活动;证据二,申请一份,证明原告作为五莲交运持股会会员申请五莲交运为其开具介绍信参加被告的股权竞买活动;证据三,竞买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作为竞买人之一签署了该承诺书,原告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原告对承诺书的认可并应该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证据四,股权转让竞买规则,原告签字确认,证明保证金负有保证竞买人及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缴纳股权转让款等保证作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介绍信原告之前没有见过,真实性无法确认,向法院说明五莲交运公司持股会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民政局撤销,不具有主体资格,查询了社团法人的公示网站,持股会已经不是社团法人,原告是作为五莲交运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持股会与本案认定无关,应当由前诉案件审理查明;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股权内部转让征询函》内容也是说向五莲交运内部股东转让涉案股权,当时五莲交运持股会已经被撤销,但被告仍然以持股会为名要求各股东签署由被告拟好的申请,原告为了保证自身权益及时参加竞买所以签署了;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不是双方的竞买合同,该文件内容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要求竞买人必须签字,其中对原告的权利限制或责任增加部分应属无效,并且该文件内容也只是针对竞买过程,如果竞买完成之后,被告就应当返还保证金,竞买活动与原告在另案中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并不是被告所称的竞买活动尚未结束,另案中对优先购买权是否支持不影响保证金的退还;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其法定权利,被告无权以此为由扣留或者拒不返还竞买保证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福强为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交运)的股东之一。2018年8月被告欲转让其持有的五莲交运51%的股权,就其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竞买活动。2018年8月13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如下:“申请根据山东省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征询函》,我自愿申请股权购买,请五莲交运有限公司持股会给与开具介绍信。”当日,盖有“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出具了介绍信,上载:“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公司持股会按照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征询函》要求,现介绍王福强前来购买五莲交运股权。”2018年8月1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0万元。

同日,原告在《股权转让竞买规则》上签字,该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次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竞买活动采取全公开、全透明、阳光操作。《股权内部转让征询函》已于8月2日在公证处现场公证的情况下,由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现场签收,并负责通知到每位持股会会员,同时户外张贴向全体股东公示。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亦公示完毕。二、竞买人须为集团股东或五莲交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含离退休人员),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略;三、参加竞买前须提供加盖集团公司或五莲交运公司职工持股会印章的介绍信,并在竞买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万元;六、贯彻港人治港原则,竞买人为五莲籍者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非五莲籍的竞买人不得用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的往来款抵顶股权转让款;七、每次竞买以10万元的整倍数为单位加价,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五莲籍的竞买人如无需用集团和五莲交运公司的往来款抵顶股权转让款而全额支付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八、参与竞买人未中标而不服从买受人领导和拒不配合买受人工作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九、如买受人被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竞买结果作废,保证金不予返还,买受人则自动转为后一顺位的竞买人,并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原告签订了《竞买人承诺书》一份,内容如下:“本人自愿参加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竞买活动,并承诺如下:一、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股权转让竞买规则》和《竞买现场纪律》,无任何异议,自觉遵守《股权转让竞买规则》和《竞买现场纪律》规定的所有内容,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放弃竞买保证金。二、如竞买未中标,本人自觉服从买受人领导,积极配合买受人工作,否则自愿放弃竞买保证金。三、如竞买成功,本人自觉遵守以下约定,如有违反下列约定之一的,自愿放弃竞买资格,放弃竞买保证金:1.鉴于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变更以前控股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在股权变更以前即在五莲交运公司工作,当时人事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本人及五莲交运公司承诺:对原在五莲交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包括所有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及五莲交运公司同意全部接受,并全面负责每一位在册职工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损失。对每一位职工将按照五莲交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工资、保险、福利等相关费用由五莲交运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和缴纳,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负责办理和完善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同意将集团和五莲交运的往来款7077104.14元用于抵顶买受人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财务手续。否则,由本人全额支付给集团公司。若本人非五莲籍,股权转让款保证全额支付给集团公司。3.竞买成功当日即与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保证在三日内交齐股权转让款,如三日内该款未交齐,本人自愿承担竞买人中标总额30%的违约金。如在三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齐,本人积极配合在10日内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所有手续。4.竞买成功后保证不反悔。承诺人:王福强。18年8月16日。”

2018年8月17日,被告就其股权转让事宜组织了拍卖竞买活动原告也参加了竞买,被告最后宣布案外人刘祥玉以1410万元的价格中标。8月18日,被告下发了日运发(2018)33号公司文件,该文件内容如下:“关于对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中标人的函刘祥玉同志:股权转让你已竞买成功,并合法取得了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51%控股权,但考虑你受命于危难之中,而股权转让数字的确太高,鉴于你交款及时,守法守信,为切实能使你轻装上阵,并解除员工的担忧情绪,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减免股权转让款535万元的优惠政策,并要求你立即全身心投入工作,勇敢担起当家人的重担,团结带领全体员工,尽快扭转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长达一年半之久的瘫痪状态,实现二次创业再创辉煌,为员工谋福利,为政府多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政府、向员工交出一份合格满意的答卷。东方运总,伴您成功。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8日。”

另查明,2018年8月原告王福强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被告及案外人刘祥玉、山东省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鲁1121民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福强的起诉。原告王福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11民终1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被告因股权转让向原告所在单位五莲交运发出招标要约,原告符合竞买资格,并做出参加竞买的承诺,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并持有股权,具有竞买人资格条件,原告根据被告《股权转让竞买规则》载明事项缴纳保证金10万元。开标后,被告将持有的涉案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刘祥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案外人刘祥玉为中标人,原告未中标,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福强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本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费江**

人民陪审员  李宜全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蕾

: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

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

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

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

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

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40(19位)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