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28民初1310号
原告:贵州思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军,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松。
被告:安龙县新桥镇卫生院,住所地安龙县新桥镇新桥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再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战友。
原告贵州思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泽达公司”)与被告安龙县新桥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新桥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松、被告新桥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彭再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战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泽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污水处理系统货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225600)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按日利率1%计算,218805元逾期9个月零4天合计利息壹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179857.70元),本金利息共计金额:肆拾万零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柒角(¥405457.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污水处理系统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25600元,原告在2020年4月1日前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无奈之下,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思泽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新桥镇卫生院环保合同》(复印件)、《新桥镇中医馆环保合同》(复印件)、《新桥镇口腔门诊环保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系与新桥镇卫生院合法签订合同且已经验收完成。
3.施工照片6张,证明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
被告新桥卫生院辩称,1.当时是属于政府采购,有一定的采购方式,但是原告方没有提供当时设备的采购方式材料;2.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方签合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及财税证明,经对接也通知过原告方,原告方一直未提交,所以一直未支付款项;3针对利息方面,因为原告方是属于过错方,所以我方不承担利息以及诉讼费;4.采购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现正在接受审计部门的相关监督过程中,因此我方不承担利息费用。
被告新桥卫生院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程竣工资料37页(复印件),项目名称: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单位:新桥卫生院,施工单位:思泽达公司,竣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
2.《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
3.工程审核定案表(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新桥卫生院与原告思泽达公司签订《新桥镇卫生院环保合同污水处理设备购销与手续合同》,约定“…三、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107500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伍百圆整。2、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完毕之后7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97%即为人民币104275元,大写:壹拾万零肆仟贰佰柒拾伍圆整。3、设备总货款3%人民币3225元,大写:叁仟贰佰贰拾伍圆整。作为质保金,验收之日起壹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支付形式:银行汇款。……五、设备由乙方提供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培训。……九、违约责任……3、甲方如在验收完毕之后7天内不打款,每逾期一日,按货款总值的3‰向乙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如甲方原因造成的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甲方负责。”
同日,签订《新桥镇中医馆环保合同污水处理设备购销与手续合同》,合同总价为84000元。同日又签订了《新桥镇口腔门诊环保合同污水处理设备购销与手续合同》,合同总价为35000元。两份合同的其余约定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被告新桥卫生院在三份合同甲方处加盖印章,朱伟在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签字。
2020年4月1日,原告思泽达公司向被告新桥卫生院递交《污水处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20年10月25日,新桥卫生院与思泽达公司对上述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验收,其中新桥卫生由3人参与验收,思泽达公司有2人参与验收。
后被告新桥卫生院委托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审核报告》,载明“(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1.招投标情况:2019年11月6日,由新桥镇卫生院组织竞争性谈判。通过党组会评定,确定贵州思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中标价为:贰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226500.00元)。……八、审核结果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送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玖仟壹佰伍拾柒元柒角整(¥249157.70元);审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叁元整(¥225253.00元)。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的认可本次审核结论已由建设单位、设备提供单位予以认可。……”,在《工程审核定案表》中,审核金额为225253元,原告思泽达公司、被告新桥卫生院在该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原告思泽达公司对此审核金额予以认可。
综合原被告诉辩称,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三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新桥卫生院是否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2019年11月6日,原告思泽达公司诉请的被告新桥卫生院的违约行为也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涉案三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新桥卫生院主张涉案三份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本案中被告新桥镇卫生院就其卫生院、中医馆、口腔门诊的污水处理系统分别于思泽达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别是107500元、84000元、35000元,三份合同的总价款是22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规定,在被告新桥卫生院委托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中,载明了涉案污水处理系统是由被告新桥卫生院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新桥卫生院是否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及违约金。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分别是107500元、84000元、35000元,三份合同的总价款是226500元。但在被告新桥卫生院对涉案污水处理系统委托审计后,原告思泽达公司对《新桥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中的审核金额225253元并无异议,因此被告新桥卫生院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审核金额向原告思泽达公司支付款项225253元。
对于原告思泽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九、违约责任……3、甲方如在验收完毕之后7天内不打款,每逾期一日,按货款总值的3‰向乙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如甲方原因造成的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甲方负责。”,双方对于违约金利率的约定是按货款总值的3‰计算,本案中,审核金额为225253元,故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应当以此计算。同时,2020年10月25日新桥卫生院与思泽达公司对上述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验收,其中新桥卫生由3人参与验收,思泽达公司有2人参与验收。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是验收完毕的七日内,故起算的时间应从第八日即2020年11月2日开始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对于违约金的利率,本院将利率调整为违约时即2020年11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予以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安龙县新桥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思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252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2020年11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予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3691元,由原告贵州思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6元,由被告安龙县新桥镇卫生院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