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838号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22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军,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城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蓝城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立即归还其招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龙升吉庆分公司为了建设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对外进行了招标,发布了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有效期90天(从招标截止日期起算)。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截止日期后28天内无息退还。蓝城装饰公司参与了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50000元保证金打入了龙升吉庆分公司指定账户。但截止目前,龙升吉庆分公司既没有开标也没有将保证金退还。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截止时间是2020年7月2日,现在早已过了应当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蓝城装饰公司多次催讨要求退还保证金,但龙升吉庆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诱。另龙升吉庆分公司是龙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龙升公司应对龙升吉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因建设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对外发布《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在该文件“投标须知”9.1中规定,招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招标截止日期起算);10.1规定,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前,以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交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0.3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9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2.4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3日,龙升吉庆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徽府投标补充说明》,将徽府项目生活馆精装修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统一调整为8月5日。2020年8月4日,蓝城装饰公司通过网银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8月10日通过电子邮箱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发送案涉工程的商务报价电子版文件。此后,蓝城装饰公司未收到中标通知,龙升吉庆分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将保证金退还。蓝城装饰公司财务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工程负责人催讨未果。
另查明,龙升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成立,2007年6月18日在黄山市黄山区设立龙升吉庆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企业登记信息、《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徽府投标补充说明》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电子邮件、网银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蓝城装饰公司根据龙升吉庆分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应邀参与案涉工程的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虽然未能中标,但作为招标人的龙升吉庆分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及时返还蓝城装饰公司交付的投标保证金。蓝城装饰公司要求龙升吉庆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徽府投标补充说明》的约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亦即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给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故蓝城装饰公司主张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当为2020年12月1日,并非其主张的2020年7月30日。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产生的债务,龙升公司应当承担。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雅芬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838号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22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军,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城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蓝城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立即归还其招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龙升吉庆分公司为了建设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对外进行了招标,发布了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有效期90天(从招标截止日期起算)。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截止日期后28天内无息退还。蓝城装饰公司参与了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50000元保证金打入了龙升吉庆分公司指定账户。但截止目前,龙升吉庆分公司既没有开标也没有将保证金退还。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截止时间是2020年7月2日,现在早已过了应当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蓝城装饰公司多次催讨要求退还保证金,但龙升吉庆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诱。另龙升吉庆分公司是龙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龙升公司应对龙升吉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因建设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对外发布《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在该文件“投标须知”9.1中规定,招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招标截止日期起算);10.1规定,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前,以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交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0.3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9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2.4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3日,龙升吉庆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徽府投标补充说明》,将徽府项目生活馆精装修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统一调整为8月5日。2020年8月4日,蓝城装饰公司通过网银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8月10日通过电子邮箱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发送案涉工程的商务报价电子版文件。此后,蓝城装饰公司未收到中标通知,龙升吉庆分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将保证金退还。蓝城装饰公司财务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工程负责人催讨未果。
另查明,龙升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成立,2007年6月18日在黄山市黄山区设立龙升吉庆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企业登记信息、《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徽府投标补充说明》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电子邮件、网银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蓝城装饰公司根据龙升吉庆分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应邀参与案涉工程的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虽然未能中标,但作为招标人的龙升吉庆分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及时返还蓝城装饰公司交付的投标保证金。蓝城装饰公司要求龙升吉庆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徽府投标补充说明》的约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亦即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给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故蓝城装饰公司主张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当为2020年12月1日,并非其主张的2020年7月30日。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产生的债务,龙升公司应当承担。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