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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3民初1006号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1)皖1003民初1006号

原告: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路雪松大厦A座三楼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东,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邓健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以及被告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中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以及龙升公司向中业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1925元,暂共计51925元(从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4日。此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以及龙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业公司在承接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黄山徽府生活馆室内拆除工程过程中,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的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招标。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邀请中业公司投标,并向中业公司承诺,如中业公司中标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则拆除工程与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将一并办理结算。中业公司在收到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的招标文件后,于2020年6月22日向招标文件指定的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黄山支行,账号:34×××84)转账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中业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完成拆除工程施工后,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却迟迟未开展招标活动,并以公司出现问题为由,未返还中业公司投标保证金。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中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龙升公司作为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的总公司,应与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向中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龙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份,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的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对外招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0年6月22日,中业公司为参与投标,向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备注“投标保证金”。后中业公司未中标该项目,中业公司要求其返还投标保证金,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未予返还。

上述事实,有黄山徽府生活馆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光盘及招标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中业公司向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因中业公司未中标,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理应由招标人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退还,且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中业公司主张要求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共同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及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深圳市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昆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