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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881民初1929号 叶佳佳与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福建立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2)闽0881民初1929号

原告:叶佳佳,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社区福满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50881MF071901XJ。

法定代表人:林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福建立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1#安置房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706980891。

法定代表人:郭开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叶佳佳与被告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福满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福建立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被告福满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立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佳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满经济合作社立即向叶佳佳返还竞租保证金5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福满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9日,立峰公司受福满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发出招租公告,对福满经济合作社福满庭宛3#楼1层店面及2层楼面进行公开招租。2022年3月22日,为提高中标率,叶佳佳根据《招租公告》的要求,向立峰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54000元,并备注转账用途“一层3间店面竞租保证金”。2022年3月23日15时,招租会议在漳平市××街道××楼××室进行开标,现场有三人投标租赁二层楼面,仅有叶佳佳一人投标租赁一层2-1、2-3、2-7号店面。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福建省安永电梯有限公司竞得二层楼面,原告竞得一层2-1、2-3、2-7号店面。叶佳佳当场表示反对,认为叶佳佳仅需要以投标租赁一间店面,不是投标三间,况且单间店面的投标人少于三人,评标结果违法,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及立峰公司对叶佳佳的异议未予处理,并于2022年3月25日对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并要求叶佳佳承租一层2-1、2-3、2-7号三间店面,叶佳佳提出异议并要求福满经济合作社退还全部竞租保证金,福满经济合作社拒不退还,现上述店面已由被告全部出租。叶佳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以及《竞租须知》第143条“到竞租开标截止时间止,招租人收到的竞租报价函少于3个的,招租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租”的规定。在开标之时,一层2-1、2-3、2-7号这三间店面,仅收到叶佳佳一人的竞租报价函,显然未满足投标人不少于三个的开标条件。因此,招标程序违法,应当组织重新招标。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向叶佳佳退还保证金54000元。现福满经济合作社拒不退还款项的行为,违背《招租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以维权益。

福满经济合作社辩称:一、叶佳佳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答辩人因此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租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项目截止至开标前共收到6份竞租报价函,竞租人将竞租报价函递交到漳平市××街道××楼××室,由工作人员当场签收(详见竞租报价函签收及相关人员签到表)。开标会于2022年3月23日15时00分在漳平市××街道××楼××室召开,参加开标会的有监督人员、招租人代表、各竞租人、招租代理单位,由招租代理单位人员、监督人员按递交竞租报价函先后顺序检查各竞租报价函的密封和标志情况,检查无误后,根据招租文件规定进行唱标(详见项目开标记录表),将4家的竞租报价函送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详见项目资格评审表及竞租报价函符合性评审表),经评审均合格。招租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每间店面一名竞租候选人,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日在业主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竞租人的异议和投诉,招租人按规定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招租竞租结果:二层楼面竞得人为福建省安永电梯有限公司;一层2-1号店面、一层2-3号店面、一层2-7号店面竞得人为叶佳佳(详见中标通知书)。答辩人发出的招租公告是要约邀请,原告提交的竞租报价函是要约。叶佳佳共提交三份竞租报价函,分别以3250元、3350元和2850元竞租福满庭宛3#楼1层店面及2层楼面中的1层2-1、2-3和2-7号店面,均高于答辩人保留价,为最高报价者。经我公司、评标委员会确认属有效报价,并当场宣布叶佳佳为一层2-1、2-3、2-7号三间店面的中标候选人。叶佳佳未当场提出质疑和反对,也并未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租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根据招租文件23.1要求,视同叶佳佳接受招租过程和招租结果。根据招租文件24.1,公示期满后,答辩人就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叶佳佳中标并告知领取中标通知书,但叶佳佳均未回复。2022年4月14日,叶佳佳签收答辩人以邮寄中标通知书,叶佳佳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确定的7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的,即叶佳佳最迟应于2022年4月21日前与答辩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叶佳佳未在上述期限内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根据《竞租须知》第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综上,叶佳佳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二、叶佳佳就三间店面分别向答辩人递交了三份竞租报价函,足以证明原告在要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投标竞租三间店面而非一间店面。三、即使招租程序有瑕疵,也不影响答辩人与叶佳佳之间合同的有效性。答辩人委托立峰公司为福满庭宛3#楼1层店面及2层楼面招租,应将该部分店面及楼面视为整体。开标当天,共有4位竞租人签到入场并进行竞标。且《招标投标法》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答辩人无需重新招标,招标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人立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叶佳佳提供的招租文件、兴业银行行内转账回单、中标结果公示文件复印件各一份,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对福满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提供的招租投标工作情况报告、招租公告、招租文件、评标报告、参加开标会人员签到表、保证金回款回单、保留价、第一轮报价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表、竞租报价函的符合性评审表、招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竞租报价函、短信截图、EMS快递单复印件各一份,可以证明案涉店面招租投标过程。对第二次竞标中标通知书、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9日,福满经济合作社委托立峰公司,发出招租公告,对福满庭宛3#楼一层店面及二层楼面进行公开招租。2022年3月22日,叶佳佳向立峰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54000元,转账用途注明“一层3间店面竞租保证金”。2022年3月23日,在漳平市××街道××楼××室举行招租会议进行开标,共有四位投标人参与,其中叶佳佳投标租赁一层2-1、2-3、2-7号店面,案外人漳平市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筑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永电梯有限公司均投标租赁二层店面。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福建省安永电梯有限公司竞得二层楼面,叶佳佳竞得一层2-1、2-3、2-7号店面,并于2022年3月25日公示中标结果。2022年4月11日,福满经济合作社向叶佳佳邮寄中标通知书,要求叶佳佳承租一层2-1、2-3、2-7号三间店面,叶佳佳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福满经济合作社拒绝其要求。2022年6月16日,叶佳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涉招租公告规定:“三、……每间店面应单独报名,并递交对应店面的竞租保证金和竞租报价函。”招租文件第二节竞租须知规定:“1.1招租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竞租须知前附表及竞租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竞租报价函(格式)。”“26.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租人将重新招租:26.1.1竞租开标截止时间止,竞租人少于三个的;26.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当有效竞租人少于3家(不含3家),招租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租;……”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福满经济合作社作为福满庭宛3#楼一层店面及二层楼面的集体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收益处置,其委托立峰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承租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当接受招投标法的强制性约束和相关招租文件条款约束。本案中,福满庭宛3#楼一层2-1、2-3、2-7号店面仅有叶佳佳作为唯一投标人,竞租人少于三个,根据案涉招租公告、招租文件26.1.1等相关条款,属于应当重新招租的情形,因此,福满经济合作社未依法重新组织招租暨确认叶佳佳为中标人,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定,违背招标文件承诺条款。福满经济合作社主张应将福满庭宛3#楼一层店面及二层楼面视为整体,认为包括叶佳佳在内共有四位投标人,招标结合应合法有效,但招标文件关于有效竞租人数量限制的有关条款,具备单方制定和不可协商特性,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常理进行解释,如无法按照常理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将案涉所有店面视为一个整体并不符合一般投标人的通常认知,且根据案涉招租公告第三点以及竞租须知前附表,福满经济合作社在招标时已明确3#楼一层2-1号至2-9号的9间店面和2层楼面201店面,均应单独报名且分别递交对应店面的竞租保证金和竞租报价函,其余三位投标人在缴纳竞租保证金时均已明确注明竞租对象为2层楼面201店面,并未竞租叶佳佳投标的2-1、2-3、2-7号店面,福满经济合作社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立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叶佳佳的诉请福满经济合作社返还竞租保证金5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息标准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金,缺乏依据,其利息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佳佳支付5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叶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漳平市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俞玮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