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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4民初10806号 北京大业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14民初10806号

原告:北京大业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10号10层1112。

法定代表人:刘明强,经理。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征,男,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大业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四方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业四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强,被告港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业四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注销港源公司招采平台http://srm.jangho.com;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大业四方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被告所邀参加其公司工程材料招标,按被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该投标已结束数月,被告一直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其负责人恶语相加。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港源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起诉,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已经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为5000元。平台是被告自有平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注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5月,港源建筑公司发出招标文件,邀请大业四方公司对中信智能建筑产业园一期项目雨水调蓄池材料进行招标,投标保证金为5000元。投标须知中第三条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约定为: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退还中标及非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投保须知第一部分第十七条约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8日;第二十一条约定于2022年1月8日在港源公司招采平台开标;第二十四条约定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告之其投标文件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给出招标人按合同实施、完成供货的支付总额;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招标人将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中标通知书中指明;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022年1月5日,大业四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港源建筑公司转账5000元用作为投标保证金。港源建筑公司开标后,大业四方公司未中标。大业四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港源建筑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退还大业四方公司5000元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汇款记录、付款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港源建筑公司发出招标后,大业四方公司按招标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不论大业四方公司是否中标,港源建筑公司均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港源建筑公司在大业四方公司没有中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退还保证金,给大业四方公司造成了损失,港源建筑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业四方公司要求港源建筑公司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港源建筑公司迟延履行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无法查清中标供应商与港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间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开标时间(2022年1月8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的要求等内容,酌定合理的返还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故逾期利息损失应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港源建筑公司实际返还日即2022年5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经核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61.33元。大业四方公司主张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大业四方公司要求注销港源建筑公司招采平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大业四方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1.33元;

二、驳回北京大业四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