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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3民初6958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鹏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20)辽0203民初6958号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089088351M,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27层04、05、06A单元。

负责人:王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竹君,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成,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鹏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46454XK,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睛,女,汉族,1992年10月4日生,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鹏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竹君、纪成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笔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超期资金占用费(其中15万元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偿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其中16万元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其中25万元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6日,原告参与由被告代理的“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并于2020年1月7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磋商保证金15万元;2020年1月25日原告参与由被告代理招标的“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农村住房保险采购项目”,并于2020年1月19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16万元;2020年5月18日原告参与由被告代理的“大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并于当日按照《招标文件》、《邀请函》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25万元。上述三个项目原告均未中标。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服务商的磋商保证金”及“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保证金总计56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依据《合同法》第60、107、17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第2、3款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受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并于2019年12月30日发出《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函》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该竞争性磋商文件记载,磋商时间:2020年6月29日;磋商保证金金额150000元;采购代理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服务商的磋商保证金。原告于1月7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磋商保证金150000元。原告未中标,但被告未向其退还保证金。

被告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为其所需农村住房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于2020年1月发出《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农村住房保险采购项目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记载,开标时间:2020年2月4日;投标人应提交160000元的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160000元。原告未中标,但被告未向其退还保证金。

被告受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其大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并于2020年5月8日发出《大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邀请函》及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记载,开标时间:2020年7月3日;投标人应提交250000元的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250000元。原告未中标,但被告未向其退还保证金。

2020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如何退回保证金。2020年5月18日,被告回复电子邮件,要求原告提供项目编号、保证金金额、退款账号等信息。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9日,原告回复邮件,提供了相关信息。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函》、《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启动通知函》、《大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农村住房保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大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邀请函》、《大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招标文件》、招行银行电子回单、电子邮箱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招标代理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未中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回应承担责任。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超期资金占用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鹏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超期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超期资金占用费;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超期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大连鹏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