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3970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连泉。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诉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50000元计算自201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3625元),合计:736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被告电汇投标保证金50000元,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唐海县幸福花园小区-污、雨水泵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按招投标法规定被告应最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原告50000元。
被告昆泰公司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汇单、付款提示函和邮件快递单三份及(2017)冀0209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昆泰公司就唐海县幸福花园小区-污、雨水泵站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开展招标工作,原告白云公司参与了投标,并于2011年9月9日通过电汇的方式向被告昆泰公司支付了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原告白云公司中标后,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唐海县幸福花园小区-污、雨水泵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工程。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2016年8月30日、2018年7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了《付款提示函》,催促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是被告仍就没有退还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昆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结合原告的合理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白云公司提供的《电汇凭证》、《付款提示函》、民事判决书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本院对昆泰公司开展招标,白云公司参与投标并交纳50000元投标保证金,白云公司中标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白云公司与被告昆泰公司之间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案涉招标文件,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具体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白云公司中标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相关合同,因此,昆泰公司应于2012年10月29日前向白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现昆泰公司逾期未向白云公司退还保证金,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以5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考虑到被告长期拖欠投标保证金不还的情况,本院酌定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对于白云公司诉请的超出部分,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建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月乔
附一:本案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