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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02民初989号 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与福建省宁德监狱、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闽0902民初989号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L71659155W。

经营者:朱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滨,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合,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宁德监狱,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791799639N。

法定代表人:黄义权,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星,男,系该监狱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第十三层02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92709817L。

法定代表人:陈细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斐,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坚心,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与被告福建省宁德监狱(以下简称宁德监狱)、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招标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滨,被告宁德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校、陈长星,被告康泰招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裴、潘坚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德监狱、康泰招标限司共同返还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9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2.判令康泰招标公司返还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以4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宁德监狱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编号KTZBG-2018043)委托康泰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参与投标,于2018年7月29日向康泰招标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此次招标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进行(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P8第3.1款1项及P15第13.1款),采购标的为宁德监狱犯罪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项目服务期限一年,预算总价750万(招标文件第一章P4附2)。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5条、16条规定了投标人有质疑及投诉的权利,其中第16.1款规定,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诉讼(P17);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在第7条规定了评标方法与标准,此次招标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报价(运营费率)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收取的每月综合管理费=月经营额*运营费率,投标人所报的运营费率必须在当月经营额的10%以上(P28);招标文件第五章详细说明了此次采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包括商品的品种及价格、运作模式、经营要求、商品目录、支付方式、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其中采购商品包括香烟、宁德监狱指定商品(如口罩、囚鞋等)及其它商品共计115项(P33-35),文件并未披露各种商品的采购数量,但在违约处理部分明确规定:“因中标人物资储备不足造成供货紧张的,招标人视情按每件商品500-3000元的标准处违约金。经营期内,由于中标人供应不足,影响到监狱正常秩序的,1次按10000元的标准处违约金,达到3次的,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P38)。2018年8月15日,康泰招标公司通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中标,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中标的综合管理费率为30%,康泰招标公司要求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于2018年9月15日前与宁德监狱签订采购合同。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与宁德监狱协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发现采购商品目录中的香烟数量较大,往年数据约为250万元(招标文件未披露),因烟草专卖,行业利润率较低,约为8%,如果按中标综合管理费率30%计算,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将亏损22%,权益受损约55万元;另外指定商品也是微利,如果按中标综合管理费率30%计算,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也将承担亏损,并且将专卖的烟草及单一采购来源的指定商品列入目录,招标文件权利义务设置上显失公平,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权益明显受损,签订的合同将为无效。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就此与宁德监狱多次磋商,并于2018年8月22日发函宁德监狱说明情况并申请将香烟及指定商品单列运营费率,宁德监狱未予理睬,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于2018年8月29日,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七点询问、质疑、投诉的有关条款向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函,要求解决。2018年8月30日,康泰招标公司作出《关于质疑函不予受理的通知》,不受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提出的质疑,宁德监狱并在2018年9月6日制作的《告知函》明确告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未在2018年9月1日前与宁德监狱签订采购合同,构成违约。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继续根据招标文件第16.1条规定于2018年9月10日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2018年9月18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收到福建省财政厅《告知书》,告知本次招标资金来源为服刑人员个人账户钱款,未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有关本次采购活动问题,应向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拟继续履行投诉程序时,发现宁德监狱已经于2018年9月17日就该项目重新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10月8日其它单位中标。在此之后,宁德监狱方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送达《关于投诉处理的回复函》,对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投诉作出回应。世纪明辉百货商场遂于2018年10月12日向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重申主张,要求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返还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但并未得到处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认为,宁德监狱将不应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目录的香烟及指定商品列入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家对烟草销售实行专卖许可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的规定,香烟和指定商品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应列入公开招标采购商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所签订的香烟采购合同将是无效合同。并且在招标过程中未披露香烟、指定商品的采购数量及指定商品的进货价格,显失公平,损害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合法权益,因此本次招标是违法无效的,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应当返还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损失的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并赔偿损失。

宁德监狱辩称,一、本案所涉招标程序合法有效,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中标后恶意弃标,存在明显过错,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其委托康泰招标公司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项目编号:KTZBG-2018043]采用符合法定招标程序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规定本次招标合同包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运营费率)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对本次招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在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后,于2018年8月5日向其提交了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核心组成部分的投标函中明确向其承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附件(若有)、澄清或修改(若有)等],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开标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以70%运营费率的中标价成为中标供应商,其依法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本次招标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在本次招投标项目中参与投标的法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依法应为其参与项目投标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投标文件中对公开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声明、承诺等响应招标文件,低价投标取得中标资格后,又因无法经营获利企图弃标,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也不按照中标通知书进行签约,已超过指定的最后签约期限,属于恶意毁约和缺乏诚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因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其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2)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10.9投标保证金(6)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a.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参与投标递交的标书的投标函2.4投标保证金中承诺及声明也载明:“若出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同意贵单位不予退还”。因此,没收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中央预算单位“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2018年11月20日,其已依法律规定,委托康泰招标公司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的保证金上缴国库。三、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存在法律理解错误,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诉称本次招标采购方式违法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本项目中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具备烟草经营资质。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持有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向其颁发的证号:440511190268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09日),表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具有烟草经营资质。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的第六点:“中标人所供应的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全新原厂原包装并符合采购单位监管安全需求,包装材料为纸制或塑料,不能用金属或玻璃材料,除监管安全有相应要求的个别商品经招标人批准同意的。”因此,本项目中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具备烟草经营资质,同时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赋予世纪明辉百货商场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供应目录商品的权利。2、本案诉争项目采购方式应当适用公开招标方式,而不能适用单一来源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本案明显不属于第(二)、(三)项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上述规定表明国家烟草部门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并施行特许经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烟草管理部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拥有烟草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进行烟草制品的零售和批发。这里的企业和个人是多样的且主体众多并不属于唯一供应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对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存在法律理解错误。四、在本次招投标中因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10.9投标保证金(6)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b.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招投标中因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其认为本次招标程序合法有效,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已经充分看阅理解招标项目文件和作出实质性承诺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拒绝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签订中标合同,已经严重违反招标项目文件的多处规定,也违背了自己向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所做的承诺。其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依法没收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有理有据,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诉讼请求。

康泰招标公司辩称,同意宁德监狱的答辩意见,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其它事项载明“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福建省监狱系统政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8)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其受宁德监狱委托,根据公开招标文件及依照法定程序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项目编号:KTZBG-2018043]进行公开招标,在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中标后依法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自身毁约导致未与宁德监狱签订采购合同,但康泰招标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招投标代理职责,因此,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要求返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康泰招标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告知函、关于质疑函不予受理的通知、告知书、关于投诉处理的回复函、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中标公告的补充公告、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小城市从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2018年7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018年8月15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协议、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预公告、招标文件确认函、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提交的关于调整宁德市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相关事宜的申请、关于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采购商品目录相差问题的质疑函、投诉书、《告知函》的复函、关于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函,经宁德监狱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康泰招标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但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上述证据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康泰招标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经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宁德监狱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未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康泰招标公司提交的通知,经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宁德监狱对三性无异议,该证据系康泰招标公司单方制作,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待证其已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通知,故不予采信。康泰招标公司提交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4日,宁德监狱与康泰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宁德监狱对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并作为委托方委托康泰招标公司就罪犯物资配送服务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福建省监狱系统政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8)向采购代理机构与支付。

2018年7月19日,康泰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名称为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项目编号为KTZBG-2018043,服务期限为一年,预算总价750万元,投标保证金15万元,招标文件售价200元,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8:30至2018年8月3日17:30,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为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大厦13层综合办公室。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详见“一般资格证明文件”),并符合特定条件包括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即投标仁提供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需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名单内人员的用工合同以及投标人应有的社会独立经营的超市,须提供经营门店照片至少5张。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本项目投保人必须为近三年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的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购买招标文件后,于2018年7月29日向康泰招标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公开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包名称为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预算总价750万元,投标保证金15万元。此次招标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报价(运营费率)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收取的每月综合管理费=月经营额*运营费率,投标人所报的运营费率必须在当月经营额的10%以上。采购商品包括20支装的香烟及其它商品共计115项。中标人须以银行公对公转账(非现金)形式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交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收取时间应在签订合同前,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任何纠纷30日内无息返还。中标人所供应的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全新原厂原包装并符合采购单位监管安全需求,包装材料为纸制或塑料,不能用金属或玻璃材料,除监管安全有相应要求的个别商品经招标人批准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函原件应采用现场方式提交。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18年8月5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宁德监狱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确认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附件(若有)、澄清或修改(若有)等],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若出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同意宁德监狱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018年8月9日开标,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参与投标后中标,2018年8月15日,康泰招标公司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送书面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规定采购程序,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为本项目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中标运营费率70%,请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于同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并向康泰招标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但《中标通知书》约定的签订合同时间届满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仍未按约定与宁德监狱签订合同,亦未缴纳履约保证金。

2018年8月22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宁德监狱申请调整宁德市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相关事宜。2018年8月28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宁德监狱发出《关于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采购商品目录相关问题的质疑函》,对招标文件中烟草专卖、香烟列入公开招标采购商品目录、指定商品不应列入公开招采购商品目录及综合管理费计算基数标准不明确提出质疑。2018年8月30日,康泰招标公司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关于质疑函不予受理的通知》。2018年9月6日,宁德监狱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告知函》,载明:“截止2018年9月6日,你方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交付时间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我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18年9月1日前进行交付,已构成违约。现根据中标通知书告知你方于2018年9月15日前尽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响应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我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若你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我单位签订合同则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方承担。”2018年9月10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福建省财政厅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告知书》,告知案涉招标资金来源为服刑人员个人账户钱款,未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有关本次采购活动问题,应向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8年9月17日,宁德监狱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中标公告的补充公告》,载明:“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中供应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与采购人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间提出与招标文件完全背离的条件,已经违约,采购人已于2018年9月6日致函告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其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司按规定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已超期失效,本项目重新招标。本公告为原中标公告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后由其他单位中标。

2018年10月9日,宁德监狱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关于投诉处理的回复函》,载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于2018年8月29日向其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期限,为无效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单位与康泰招标公司依法不受理你方的质疑并无过错。”

2018年10月12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向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发出《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函》,请求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150000元及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

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持有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向其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0511190268,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09日。

本院认为,宁德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康泰招标公司对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中标,双方招投标过程中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中标后,康泰招标公司向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合同签订期限届满时,与宁德监狱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宁德监狱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康泰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世纪明辉百货商场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并无不当,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诉请宁德监狱、康泰招标公司共同返还其1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康泰招标公司返还其招标代理服务费41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主张案涉招标项目违反烟草专卖强制许可制度,香烟及指定商品应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具有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向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烟草经营资质,可以进行烟草产品的零售和批发,其可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涉公开招标文件亦明确其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商品,故案涉招标项目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强制许可制度,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非强制性规定,本案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宁德监狱就罪犯购物配送经营权项目委托康泰招标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故对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主张,不予采纳。关于世纪明辉百货商场主张招标文件未披露香烟及指定商品的采购数量和进货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对其显失公平,本案中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参与中标前主动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认其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内容,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此可知,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在参与中标前已明知并确认招标文件内容但仍参与竞标,故其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4元,由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

人民陪审员  高享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芳苓

书记员陈巧梨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