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01民初5147号
原告:广州埃珥赛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19号B栋103房B栋104房B栋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513032U。
法定代表人:邢晓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晶,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圣棠医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奥山世纪城1号楼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90RG752。
法定代表人:徐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曲,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埃珥赛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珥赛璞公司)与被告湖北圣棠医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棠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珥赛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李锡晶,被告圣棠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繁娟、张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埃珥赛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万元(按2000元/日,自2021年4月20日起算,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润损失362万元(此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司法鉴定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上述2、3、4项金额共计629.20万元。事实和理由: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洁净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被告应于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内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移交施工现场、下达开工通知。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积极为进场施工做准备。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纸,未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也未下达开工通知,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未明确告知开工日期、一直进行拖延,现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期限已届满多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开工通知。且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联系沟通得知,被告已将“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程(包括案涉的洁净工程)转卖给了第三方,双方签署的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圣棠医药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理由如下: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是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净化工程,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
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中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第(二)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该项目的部分资金属国有资金投交,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私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六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规定,被告属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的具有资质的单位中标才符合本法规定,原被告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③答辩人提交的该份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只有单位盖章,没有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达到生效条件。④该份合同第九条签订时间也没有填写,该份合同没有完成签订,该合同未生效。2.答辩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答辩人属于国有公司,所有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取得中标的单位才能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不是通过招投标渠道签订的合同,所签的《工程发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当支付违约金。3.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股东公司的前任股
东与其签订,在股权转让时,约定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前任股东承担。公司现在股东发生变更,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起诉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埃珥赛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付款回单复印件、录音及相应的文字整理材料等证据。被告圣棠医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合作(ppp)合同》复印件、《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合资协议》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公告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8日,圣棠医药公司(发包方)与埃珥赛璞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洁净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承包人,工程地点位于恩施市××镇××村××道××段东侧,工程范围: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等增加的洁净工程的全部内容、设计变更及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月20日),签约合同价为3620万元(最终价格以决算审计为结算价),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并保证本合同中的承包方各项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须提供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转入圣棠医药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恩施红江支行,账号:4205××××06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若发包人未能在2021年4月20日之
前让施工方进场,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返还给施工方(7个工作日内返还),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所交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后,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付。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嗣后,原告一直等待被告提供施工图纸、下达开工通知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成都互联恩蓉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与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未予准许。2022年6月17日,原告提供担保申请网络查控并保全被告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同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2)鄂2801民初5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圣棠医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300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埃珥赛璞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在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计算机批发;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工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策划创意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圣棠医药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在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成都互联恩蓉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股东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医院受托管理;生物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项目投资;医疗技术开发;网络技术开发;健康养生管理咨询;劳务派遣。
再查明,2018年10月1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恩施州发改审(2018)100号】载明:案涉“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按照PPP模式操作,圣棠医药公司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二是有关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处理;三是有关合同无效的处理。针对前述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评述:
关于焦点一、涉案工程属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合同价款3620万元,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焦点二、埃珥赛璞公司诉求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案涉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埃珥赛璞公司此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合同无效,除有关独立
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外的合同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均应认定无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埃珥赛璞公司提出的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及预期利润损失的诉求,均系基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提出的请求,鉴于有关违约金约定无效,上述诉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明知涉案工程属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未经招投标而订立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据此,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圣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广州埃珥赛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埃珥赛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5844元,减半交纳计279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922元,由原告广州埃珥赛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461元,被告湖北圣堂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