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25民初199号
原告(互为被告):旌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旌德县旌阳镇城东北路后妃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0486364591B。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埠头上(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0557631527。
法定代表人:周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旌德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与被告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康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康民公司认为县医院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案号为(2022)皖1825民初197号。经审查,本案与(2022)皖1825民初197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康民公司与县医院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可以并案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将(2022)皖1825民初197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王鑫,康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县医院与康民公司之间签订的《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合同》;2、本案诉讼费判由康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县医院作为采购人,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旌德县人民医院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县医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为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偏腹部)设备,最高限价1800000元,系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其后,康民公司以总价155万元投标。康民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声称,其所投飞利浦EPIQ7超声诊断设备,系飞利浦超声诊断设备全身应用最高端机型。2021年5月25日,县医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X-CG-GK-2021027A)在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康民公司中标。2021年7月26日,原、康民公司签署《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有投标人对康民公司投标产品进行质疑,县医院将康民公司发送的飞利浦EPIQ7产品进行了封存,并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后发现,康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飞利浦EPIQ7超声诊断设备的介绍与事实不符,飞利浦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EPIQElite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才是该品牌下全身应用最高端机型,且康民公司投标时,飞利浦EPIQElite产品已在国内交易。康民公司为谋取中标,以欺诈的方法对县医院作不实陈述及提供不实材料,使县医院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康民公司行为侵害了县医院权益,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康民公司对县医院诉请的辩称及康民公司的诉请综合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本案康民公司诉请的案涉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过四次的招投标程序,才最后确定康民公司为案涉合同的中标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康民公司合同约定,于2021年8月份将案涉设备交付到县医院,县医院经评标委员会组织专家于2021年9月27日现场验收合格,由于案外人举报,案涉设备于2021年11月23日经旌德县财政局再次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有财政局,案外人也就是举报人,县医院、康民公司以及评审组专家三人,根据县医院的招投标文件和康民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逐条验收,并当场演示,再次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所以案涉合同康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县医院应当给付货款和返还保证金。县医院诉请以欺诈来主张撤销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案涉合同经过评标委员会,根据县医院的招标文件和康民公司的投标文件逐一评审,确认康民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任何偏离,均满足县医院的招标要求,最后确定康民公司为中标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和2021年12月3日分别向县医院出具说明函,案涉设备的软件版本和硬件版本均为最新版本,进一步证明案涉医疗设备是符合县医院的招标要求。所以县医院诉请无事实与法律要求,依法应予以驳回。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请:1、请求判令县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康民公司货款147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45982元(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4%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利息损失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518482元;2、请求判令县医院向康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2420元(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4%)。
县医院对于康民公司诉请的辩称,一、康民公司对县医院进行了欺诈,已向法院递交了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县医院认为康民公司投标的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县医院是医疗机构并没有医疗器械的专门知识,所以在招标文件上提出基本要求,所投标产品是生产厂家所生产的最高端产品。县医院在第一次招投标时没有提出最高端要求,后发现有疏漏,遂就直接变更要求为最高端产品。康民公司是熟知产品性能的销售单位,但是隐瞒了ELITE是飞利浦公司最高端产品的事实,而虚构EPIQ7是最高端产品,对县医院构成了欺诈。二、尽管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了专家对康民公司投标的产品进行了验收,但是数次验收均不涉及该款产品是否是最高端产品,县医院一直以为EPIQ7是最高端产品,所以同意验收结果。康民公司对医院进行了欺诈销售,违反了《民法典》148条规定,康民公司主张货款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县医院提供的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县医院主体适格。
2、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1年4月30日,县医院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购买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项目标号JDX-CG-GK-2021027A。本次采购委托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3、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1)县医院招标采购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作为基本要求,县医院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并提供最新版本的硬件。(招标文件P29)。(2)采购需求中明确,若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参考品牌,该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县医院在“货物或者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指标参数要求”第5条中,再次要求所投产品设备硬件为最新版本。(3)采购需求由县医院提供并解释,招标活动中,康民公司对县医院的采购需求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解释。
4、投标响应表(含附件)、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所投货物的技术资料或样本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1)康民公司向县医院投标飞利浦EPIQ7产品。康民公司声称,该产品为飞利浦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投标响应表P1序4),从声速发射源头进行改进,采用当今最为先进的声速处理系统,得到无以伦比的超声图像品质(投标响应表P11)。EPIQ7作为飞利浦最高端妇产旗舰产品,为您提供飞利浦全新的TADG成像(投标响应表P86)。EPIQ7旗舰智能超声诊断系统是功能最强大的超声成像设备。(所投货物的技术资料或者样本P3)具有无与伦比的临床性能(所投货物的技术资料或者样本P4)。是有史以来最具智能的超高端超声系统(186)。(2)飞利浦EPIQ7产品于2014年在中国大陆注册,原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34062号,2019年3月29日,该产品在中国再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061919;(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P7)。(3)因对康民公司所投资料的信任,县医院认为飞利浦EPIQ7产品是飞利浦品牌下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的超声诊断设备。
5、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因康民公司提供资料声称飞利浦EPIQ7超声产品满足县医院招标文件要求,是飞利浦品牌下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康民公司以总价155万元价款中标,县医院亦信任康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发出后,县医院、康民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
6、货物托运单、入境检疫证明、2021年9月27日验收报告、2021年11月3日验收报告、验收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1)康民公司通过货物托运,于2021年8月25日将飞利浦EPIQ7超声系统产品送至县医院处;(2)因疫情防控要求,县医院收货后未予验收,其后两次通过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专家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涉及飞利浦EPIQ7超声系统产品型号、参数、性能,验收结果合格。但两次验收均未对飞利浦EPIQ7超声系统是否属于最高端机型进行核查。(3)康民公司中标产品迄今封存未使用。
7、重大违法举报函1份,证明2021年12月1日,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县医院举报,称康民公司投标的飞利浦公司EPIQ7彩超机属于飞利浦公司的原产国淘汰产品,不是飞利浦公司最高端超声仪,飞利浦公司EPIQElite超声仪才是该公司的最高端机型。收到该举报函后,县医院委托律师开始对康民公司所投标产品是否是该品牌下最高端超声诊断系统进行调查。
8、飞利浦EPIQElite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查,飞利浦EPIQ7超声系统上市之后,飞利浦公司又研制出飞利浦EPIQElite超声诊断系统,新研制的EPIQElite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已于2020年6月9日在中国国家药监局注册。故EPIQElite优于EPIQ7。
9、上市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2020年8月14日,飞利浦官方宣布其EPIQElite产品在中国正式上市,适用于全身及妇产科,全身应用超声系统,提升了诊断精准度,而其性能为领先及提升,而妇道科机型则大大提升医护人员对微小畸形、疑难病例的会诊能力。该上市信息,进一步表明,EPIQElite优于EPIQ7。
10、飞利浦EPIQElite超声系统产品介绍复印件1份,证明经查询飞利浦公司官网,飞利浦公司对飞利浦EPIQElite超声系统的产品介绍为,EPIQElite超声采用新一代高分辨率图像处理方法,可将组织清晰度提升到新的水平。(P)EPIQElite具有最完整的PureWave传感器系列(P)根据飞利浦公司对EPIQElite超声系统的全面介绍,EPIQElite超声系统技术性能显然优越于EPIQ7。
11、供货合同1份,证明经查询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在县医院进行招标采购期间,固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经政府采购程序,以总价998000元,向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一台飞利浦EPIQElite超声系统,故县医院采购招标时,EPIQElite超声系统已上市销售且与EPIQ7价格相当,结合证据四,康民公司在市场上已存在飞利浦品牌下最高端EPIQElite超声系统时,仍以飞利浦EPIQ7产品投标,并称该款产品是最高端产品,使县医院误以为该款产品是飞利浦品牌下最高端产品而与康民公司签订合同,康民公司的行为,对县医院构成欺诈。
12、证人窦某的证人证言,证人窦某称其与县医院无关系,与康民公司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其称自己学的是通信和法律,是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和投标代理人。其全程参与了采购,对整个情况都清楚。其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书面方式对招标文件提出了对不合理条件的质疑,也得到了财政部门及采购人的及时纠正。举报材料、彩页及飞利浦中国公司的所有资料都是其提交的。窦某称EPIQ7是2014年上市的老款产品,ELITE是2020年10月份年上市的新款产品,是最高端的最先进的产品。EPIQ7已经于2019年12月在美国全面下线。康民公司提交的产品虽然标注了EPIQ7,但是实际产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是EPIQ7G。EPIQElite使用的是天眼平台,EPIQ7使用的是2014年上市的老平台。其代表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与了其中一个标。其公司投的是EPIQ7。县医院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康民公司在投标时飞利浦公司最高端产品是EPIQElite,不是EPIQ7,康民公司在明知不是最高端产品的情况下仍然投标对县医院构成欺诈。
康民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5、6、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县医院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达不到县医院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证人的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康民公司认为证人窦某与康民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陈述的案涉产品并非最高端以及康民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欺诈都不符合客观事实,这只是证人个人的单方称述。
经审查,证据1、2、3、4、5、6均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8、9、10、1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达不到县医院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2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在回答问题时对照已经写好的书面材料进行陈述,且该回答仅是证人个人的主观推断且是具有评论性语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的规定,故本院不予认定。
康民公司提供的证据:
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康民公司主体适格。2、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证明案涉合同经过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确认,通过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委托采购的。3、采购合同1份,证明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并确定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4、设备验收报告单2份,证明案涉设备已经交付医院验收合格的事实。5、说明函2份,证明康民公司交付的医疗器械软件和硬件设备为最新版本。
县医院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职权向旌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有明、药械科主任程渭德、招投标负责人孙**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县医院进行了四次招投标,前三次因为投标人材料准备不充分导致流标。县医院在招标前需要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给出所需器械设备的参数、性能等资料,经过院委会专家讨论,再请上一级市医院相关专家论证后,才可以出招标文件。器械到院后,县医院组织验收,当日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后县医院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又一次向旌德县财政局进行了举报,宣城市海关也来县医院进行调查,认为设备合格,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再次组织对这两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县医院在第一次的招投标文件中并没有写明要求“最高端”,后来注明参数要求“最高端”,是因为院方不完全了解器械设备,为了保证器械设备的性能而要求的。院方需要的是在价格要求范围内、符合参数且在招投标的时间段内相对而言最先进、最好的设备。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
康民公司是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基础外科手术器械、矫正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计算机及软件批发、零售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9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
县医院根据所需设备科室提交的所需设备的参数、性能,先在县医院召开设备论证会,后又报请上一级市医院相关专家论证,商讨确定了所需设备科室的采购项目。在2021年4月22日,县医院与代理机构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宣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由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县医院关于超声诊断仪设备的采购事宜。2021年4月30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了招标公告,总共经过了四次公告。在第二次公告时,县医院在招标文件第四项“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的第三点中增加“要求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全身应用机型”,增加“要求所投产品设备硬件为最新版本,不接受任何库存机器……”。县医院前三次招标均流标,在第四次招标时,有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康民公司等公司竞标(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康民公司投标产品均为飞利浦EPIQ7),2021年5月25日康民公司以1550000元的中标价竞标成功。康民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县医院交纳履约保证金77500元。县医院与康民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了《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方为县医院,项目编号为JDX-CG-GK-2021027A,供货方为康民公司,采购的产品名为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型号为EPIQ7,供货价1550000元。合同约定: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并符合采购方对产品规格型号的具体采购要求;供方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上的经营范围应符合要求。还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承诺书;供方交货时间为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0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县医院;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项目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凭有效发票结算;中标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货到安装,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修、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等作了约定。
EPIQ7设备于2021年8月3日到达县医院,宣城市海关派员到县医院进行现场开箱检验,货物符合要求,随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于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县医院委托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邀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第三方专家验收,专家验收表明该设备主机型号与招标文件相符合,机器配件齐全,主要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县医院同意专家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又向相关部门投诉该设备,11月3日旌德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再次组织对该设备进行第二次验收,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陪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的三名专家来县医院进行验收,后第三方专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合格。县医院于2021年11月3日同意专家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目前EPIQ7设备仍未投入临床使用。县医院以康民公司涉嫌欺诈,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合同》。康民公司认为县医院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亦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飞利浦EPIQ7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于2019年3月29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8日;2020年5月28日对“生产地址”、“结构及组成”、“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变更,并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2021年2月2日对“结构及组成”、“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变更,并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2021年5月18日康民公司被飞利浦医疗系统荷兰有限公司授权作为其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办理关于第DX-CG-GK-2021027A投标要求的一切事宜。飞利浦EPIQElite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于2020年6月9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
本院认为,招标人县医院及中标人康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开招标、中标从而订立的合同,且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县医院及康民公司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全面积极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县医院以飞利浦EPIQElite超声系统比飞利浦EPIQ7更高端,康民公司中标的飞利浦EPIQ7不是最高端诊断仪,康民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最高端”机型,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县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飞利浦EPIQElite超声系统比飞利浦EPIQ7更高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康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康民公司中标的飞利浦EPIQ7高端诊断仪已经宣城市海关检验、两次有专家参加的验收,案涉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中所需参数、性能,验收均合格。县医院以康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与康民公司之间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康民公司已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县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显已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县医院应依合同向康民公司支付货款1472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但双方的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故康民公司要求县医院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采购合同的第九项规定“中标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无息,所以康民公司要求县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县医院承担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旌德县人民医院的全部诉请;
二、旌德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72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4725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返还履约保证金77500元;
三、驳回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诉旌德县人民医院一案,案件受理费19190元,由旌德县人民医院负担;旌德县人民医院诉绩溪县康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旌德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吴利民
人民陪审员 路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