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1民初14516号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黠,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禧睿,男,19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港大道科技园1号楼B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7948XL。
法定代表人:王铭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与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东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禧睿、被告合生东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投标保证金期间产生的利息(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定期存款五年期利率2.75%,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为19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合生帝景山庄一组团2标段、二组团、三组团(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原告于2021年6月8日收到被告的招标邀请,并回函参与招标,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公司账号向被告转款800000元投标保证金,备注“广分付合生帝景一组团2标段、二组团、三组团建筑安装工程投保金”;2021年6月28日递交第一轮技术标标书;2021年8月17日因被告单方面将技术标终止招标,更改为对外招劳务标,因原告无相关业务,无法继续投标,故原告于当日回复放弃投标。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告提交退保申请资料并就退保证金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拒不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招技术标,又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合生东宇公司辩称,对宝冶公司主张退还的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我方请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返还该笔投标保证金。现并无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合我方资金占用时间,2.75%为三年期以上的利率,本案不应适用该利率,宝冶公司要求我方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邮箱发送的帝景山庄大西区一、二、三组团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资料;2021年6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邮箱发送的涉案工程的最新招标清单,后被告与原告多次通过邮件沟通招投标事宜,并明确告知原告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技术标述标。
2021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00元,用途备注“广分付合生帝景一组团2标段、二组团、三组团建筑安装工程投保金”。后被告负责招标事务的职员张政微信告知原告公司员工武冠球,涉案工程招标方式改为对外招劳务,并告知原告不参投需写弃标函,说明弃标原因即可。2021年8月17日,原告发出《关于放弃帝景山庄三期西区一组团二标段、二组团、三组团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投标的函》,明确告知原告无劳务业务,放弃投标。后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沟通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保证金退款审批表、退保证明等材料,被告员工张政回复:收到,保证金都没退的,退了我会和你说的。庭审中被告主张利息起算日期应自原告提出退保申请后给予被告15天合理期限后起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生创展招采平台信息、招标文件、招标往来邮件,投标保证金回执,张政身份证明文件、原告与被告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放弃帝景山庄三期西区一组团二标段、二组团、三组团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投标的函,原告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记录附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粤0191民初145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950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保全费4617.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之规定,因被告变更涉案工程招标方式,由技术标改为对外招劳务,并告知原告不参投需写弃标函即可。原告主张无相关资质申请退标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应自提交申请之日即2021年9月18日起计,本院调整确定为自提交申请次日起计,即利息起算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关于利息标准问题,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75%计算,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7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95元,财产保全费4617.5元,均由被告广州合生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汪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可欣
书 记 员 梁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