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8613号
原告: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5064105M。
法定代表人:张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68751820B。
法定代表人:郑一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伟健,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刘静,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福发电公司)与被告谢伟健、刘静、漳州市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神福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被告顺发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以及被告谢伟健、刘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福发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谢伟健、刘静、顺发物流公司立即共同返还运费款37,475元(为预估数,以有效鉴定结论数额为准);二、本案一切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谢伟健、刘静、顺发物流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神福发电公司为解决船运煤炭从厦门海沧码头、石湖山码头以公路运输方式转运至神福发电公司处,在2016年1月和2017年11月以“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的方式招标,顺发物流公司与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平和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中标入围短名单。该入围短名单是确认各中标运输企业有资格参与每船次的煤炭运输,每船次的运输费用在入围短名单企业中组织询比价投标,按“最低价中标,共同运输,价低量多,价高量少”的原则,确定运输费用价格及各个入围运输企业的承运量。
在上述两次入围短名单招投标及每船次运输费用招投标活动中,谢伟健、刘静夫妻以分别挂靠顺发物流公司、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平和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方式,并与神福发电公司的原工作人员陈志宏(收受谢伟健贿赂123.5万元,被贵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共同串通,以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价格、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方式恶意串通投标并中标。顺发物流公司在2006年期间(其他时间段,该公司均以故意高出最高限价进行报价,无中标)从厦门海沧码头承运的运量合计10,128.38吨、运费合计607,741.31元,神福发电公司已支付该项运费。其他两家公司2018年6、7月份的运费,因神福发电公司的原工作人员陈志宏案发暂未支付,其他两家公司就该未付运费向贵院起诉,经贵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认定神福发电公司与该两家公司之间形成的运输关系存在串通投标、行贿情形,违反招投标竞争性缔约方式缔约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建立的运输关系无效,并据此判决合同约定单价不再适用,神福发电公司只需支付必要成本运费。
综上所述,神福发电公司与顺发物流公司在2006年期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与现已认定的无效合同情形无异,亦属无效合同,神福发电公司只需支付必要成本运费,顺发物流公司已取得的运费中超出该必要成本部分应予以返还。为此,神福发电公司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顺发物流公司辩称,一、神福发电公司主张涉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而言,即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亦非顺发物流公司的单方责任,神福发电公司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刘静、谢伟健挂靠的另外两家公司起诉神福发电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虽已由新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这两家公司对前述判决均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对于案涉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无效及神福发电公司依据什么标准支付运费,目前尚无结论。
2、早自2013年以来,顺发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就开始有业务往来,因此,神福发电公司自始至终都知晓刘静、谢伟健两夫妻系挂靠含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而自2016年第一轮公开招投标一开始,神福发电公司对谢伟健夫妇挂靠含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进行投标的行为是明知的,不但未制止,反而认可并默许这一事实。
首先,谢伟健夫妇挂靠的三家公司中标是市场的选择,也是双方认可的交易模式。神福发电公司的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项目的招投标是对外多家网站发布公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的一个公开公正的行为。在2016年第一轮招投标中,入围短名单的5家公司,其中有三家是由谢伟健夫妇挂靠,另外两家即江西瑞泰、江西昌龙。对于在第一轮招投标时谢伟健夫妇挂靠三家公司进行,神福发电公司是知晓并默许的。而最终2016年度招投标的合同量最终由谢伟健夫妇挂靠的含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企业来承运,也是应神福发电公司的燃煤运输需要、顺发物流公司的合同履行能力强决定的。在2016年投标时,顺发物流公司并没有向陈志宏进行行贿。而且2017年及2018年的最高限价均是在2016年9月份已经确定并经过原告班子会签发,后期也没有发生变动,不存在因为顺发物流公司行贿影响定价。
在陈志宏向新罗区监察委员会所作的《讯问笔录》第五页最后一段处,陈志宏明确提到“实际上由谢伟健一人承运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谢伟健的运力较强……重启启动招投标程序很麻烦,当时有口头向时任部门经理谢添荣汇报,谢添荣没有说什么,我以为这种现象很正常,就没当一回事”,由此可知,对于招投标中谢伟健夫妇挂靠多家企业入围短名单、原告的烟煤实际上是由谢伟健夫妇承运的事是默许、认可的。
其次,根据陈志宏在纪检所作的笔录《补充交待材料》(编号:×××03)中所所述:“在2018年度汽车运输入围短名单招标项目中,有向公司提交一份6家潜在承运商的资料,在审核后,经部门碰头后,由我(陈志宏)通知谢伟健的3家企业和雁翔公司,赖祥华通知2家,最终入围的是谢伟健的3家公司”。由此可知,2018年度招投标时神福发电公司的部门领导也有负责通知其他公司。同时所有招投标流程都是对外公开进行的,案外人陈志宏只是评审专家之一,对于投标报名、中标的结果不是陈志宏个人能控制、决定的。再加上神福发电公司的运输条件设置本来就十分苛刻,最终只有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报名并入围。
其二,在顺发物流公司入围后,期间的每船港口煤承运前,神福发电公司均要对该船次的汽车运费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由在入围短名单内的运输公司进行投标。对于每次投标,神福发电公司的领导层均要对招投标进行评议。而每次3家公司的招标询价函、每船次含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运费都是由神福发电公司的工作人员、财务与第三人进行对接及结算,所有的结算单也是由神福发电公司的领导签字支付。通过双方的履约过程也可证明神福发电公司对于谢伟健夫妇挂靠三家公司进行运输是认可的,只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走的招投标流程。
最后,本案所涉的招投标也并非法定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系原告公司内部管理所确定管理流程。本案顺发物流公司虽存在串标行为,但原告对于顺发物流公司的串标是明知且认可的,因此也应当确定双方认可顺发物流公司通过串标的方式来进行承运,原告对于合同无效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因顺发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合作多年,对于第三人长期以来挂靠三家企业的事实,神福发电公司整个公司无不知晓。正因为神福发电公司要确保燃煤的稳定供应,加上顺发物流公司的承运能力强,能保质保量还低价(顺发物流公司所报的价格甚至比同期的火车运输价格还低十几元)完成任务,因此即使顺发物流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神福发电公司对第三人所挂靠的三家公司均中标也知晓的,其在知晓串标事实存在后并未及时制止、重新启动招投标项目,甚至每次评标都予以通过,足以证明神福发电公司是认可由顺发物流公司进行承运烟煤,因此对于本案因串标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双方均有过错。
最重要的是,由顺发物流公司承运并未损害神福发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涉运输合同的运费是在第一轮招投标时神福发电公司所作的市场调研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该合同承运单价并未高出2018年下半年神福发电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承运的价格,甚至还比同期铁路运输的运费低近10元。因此,顺发物流公司承运期间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业务,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神福发电公司委托顺发物流公司承运甚至还能减少运输成本。
二、退一步而言,即使相关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告主张按成本价确定本案所涉运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仍应当按市场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本案的运费。
(一)按成本价确定本案所涉运费没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所涉争议为运输合同,因此属于不能返还或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即属应当折价补偿。
2、《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折价补偿是按何种价格进行补偿。
3、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的立法解读“所谓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应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金钱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市价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返还。(2)如果一方当事人是通过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此时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因此参照该立法解读,本案所涉运费,应当按市价计算返还,而非按成本价。
(二)如前所述,神福发电公司神华公司一直是明确知悉顺发物流公司等三家公司承运其煤炭,均系由谢伟健夫妻在实际承运,神华公司在明知存在串标及围标的情况下,在履约过程中并没有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重新进行招投标,而是认可谢伟健借用三家公司的名义实施煤炭运输工作。现谢伟健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运输工作后,神华公司却以存在串标、围标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按成本价计算,神华公司明显因其不诚信行为而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利益,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规定。
(三)即使本案所涉合同因串标、围标而无效,但顺发物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保证保量完成运输,且合同约定的运输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确定本案所涉运费。
1、本案中运输约定符合市场价格。(1)另案被告起诉神华公司一案的一审时委托鉴定,鉴定出运输的成本价分别为68.8元及77.8元(不包含垫资三个月的垫资成本及其他任何费用),而合同约定的单价分别为72.1元及83.1元,毛利润率在6%-7%;(2)2018年下半年,神华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运输,其运价较顺发物流公司的运价还更高;(3)同时期,神华公司还利用火车运输,火车运输单价比顺发物流公司的运输费用高出至少十元以下。案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运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标准。
2、本案虽然存在串标、围标等形,但实际上运费与市场价是相符的,顺发物流公司并没有因串标、围标获取超额的经济利益,神福发电公司也没有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而且通过顺发物流公司的有序运输,确保了神福发电公司按质按量完成发电任务。
3、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虽合同无效,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综上,顺发物流公司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并未损害到神福发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顺发物流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存在串标的情形,神福发电公司一开始就知晓但却未予以制止,因此,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神福发电公司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神福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发物流公司补充答辩称:
一、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顺发物流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顺发物流公司也无权要求神福发电公司向其返还相关利润及利息。
二、本案就每吨煤炭运费成本的鉴定结果基础上,还需增加一名高管级别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员的人员工资成本【参照财务经理工资折算成成本为0.35元/吨】。
理由:鉴定公司回函称前述安全员岗位的成本已在本案运输成本范围内,无需再行补充鉴定。神福发电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因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系遗漏提供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附件1《车辆管理安全协议》,该附件中明确约定,除主合同第5条约定的人员外,神福发电公司还需配比相应的人员,即附件1《车辆管理安全协议》第四条要求神福发电公司应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级别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员。因此,鉴定公司基于顺发物流公司遗漏提供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导致遗漏鉴定的情形。
由于顺发物流公司曾发生过货车司机卸货摔伤等重大安全事故及驾驶员打架等纠纷,为避免责任纠纷、有效管理车辆人员,顺发物流公司就要求我司必须派一名高管级别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员,因此在双方签订的《车辆管理安全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是指派我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管理人员。但事实上,基于顺发物流公司的燃煤需求及合同约定的运输量大,需要在限定时间内运完如此大批量的煤炭,顺发物流公司一天24小时且每天都有几百部车辆进出卸货(详见顺发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清单》记录),该管理岗位必须由三个人轮班倒,神福发电公司实际上指派三名管理人员驻厂,同时还租用房屋供这些驻厂的安全管理人员办公居住,这些属于本案运输成本。
因此,神福发电公司认为,本案运费成本中应当增加每吨0.35元的安全员的人员工资成本,即鉴定报告的总成本价还应增加上:总运量10c128.38*0.35=3,544.933元。恳请法院依职权增加前述费用。
三、退一步而言,即使存在需返还利润的情形,根据鉴定结论中运费单价为60.8元/吨,比2016年2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费单价60元/吨还高,据此,反而是顺发物流公司还应向神福发电公司补足支付运费成本8,064.194元【10,128.38吨(2016年2月承运量)*60.8元/吨-607,741.31(顺发物流公司已付金额)】,神福发电公司保留向顺发物流公司主张支付该费用的权利,也不存在神福发电公司向顺发物流公司支付任何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统计下来,神福发电公司无需向顺发物流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谢伟健辩称,2016年招投标时报名有6、7家公司,真正入围中标有5家,2018年短名单通知顺发物流公司等三家公司,2018年因神福发电公司要停产,临时通知我们协商调价事宜,过会后才补签合同等材料。所有的招投标工作神福发电公司都有形成会议纪要。与顺发物流公司补充答辩意见一致。
刘静辩称,与谢伟健的答辩意见一致。与顺发物流公司补充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顺发物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经营范畴为电力生产、销售;售电;蒸汽供应等。2021年6月7日,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神福发电公司。
2016年1月,神华福能雁石公司神华港口煤汽车运输短名单招标项目中,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顺发物流公司、平和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及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中标。2017年10月,神华福能雁石公司2018年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项目中,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顺发物流公司、平和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资格评审结果为合格且均通过资格预审。谢伟健、刘静系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顺发物流公司的挂靠人。上述两次招标项目中标后,顺发物流公司与神华福能雁石公司签订多份运输合同,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案外人陈志宏是上述两次招标项目的评委。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顺发物流公司共为神华福能雁石公司承运港口煤10,128.38吨,神华福能雁石公司支付运费607,741.31元。
另查明,谢伟健与刘静是夫妻关系。案外人陈志宏在担任神华福能雁石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5万元,其中在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非法收受谢伟健所送财物共计123.5万元,同时陈志宏承认存在围标串标问题。2019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闽08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陈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已缴清);二、陈志宏所退赃款人民币1,3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诉讼中,本院根据神福发电公司的申请,对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由厦门海沧码头运往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三路6号公路货物运输中每吨煤炭的运费成本进行鉴定。2022年4月13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鑫八闽价鉴[2022]18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结论意见为: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顺发物流公司从厦门海沧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神福发电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中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为60.8元/吨。价格评估费4862元,已由神福发电公司预先缴纳。经质证,顺发物流公司称神福发电公司在鉴定中遗漏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附件1《车辆管理安全协议》,该协议第四条要求该司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级别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员。顺发物流公司为此申请补充鉴定,即对前述驻厂安全员的工资及房租进行鉴定,并增加至本案运费成本中。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补充鉴定。2022年8月19日,该公司出具鑫八闽函[2022]365号《关于<补充鉴定委托书>的复函》,认为前述项目评估中,总运输煤炭数量及运输基准时间段参照了运输合同等相关材料,其余人员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成本、油费、过路费等均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进行调查计算,该成本已含部分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因素,即该项补充鉴定范围实际已在本案运输成本范围内,故该项补充鉴定项目本次无需再行补充鉴定。
以上事实有神福发电公司提供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评标委员承诺书、评标专家表、最终得分汇总表、中标结果确认函、港口煤汽车运输费用报价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运输结算单、付款回单、报价文件接收登记表、报价文件符合性检查表、评审记录表、相关的报价函、询价函、承运量和运费表及光盘,神福发电公司申请调取的陈志宏供述笔录、谢伟健和刘静、曾丽娟的询问笔录,顺发物流公司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结算单、证据清单、评标报告、招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附件、运输过磅清单,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鑫八闽价鉴[2022]18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鑫八闽函[2022]365号《关于<补充鉴定委托书>的复函》、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顺发物流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及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已于2021年6月7日变更为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故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诉争公路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神福发电公司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运输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存在串通招投标、行贿情形,嗣后顺发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违反招投标竞争性缔约方式缔结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因此,案涉顺发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的运输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顺发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顺发物流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对于已支付的运费应当适当予以保护。根据当事人不能因无效合同而获利的原则,本案应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运费价格,高出市场价格的运费不予以保护,应由顺发物流公司返还神福发电公司。诉讼中,本院根据神福发电公司的申请对诉争煤炭的运输成本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评估,鑫八闽价鉴[2022]18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具有价格鉴证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虽双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价格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运输成本价的依据。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顺发物流公司从厦门海沧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神福发电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中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为60.8元/吨。因此,顺发物流公司运费成本:615805.5元(10128.38吨×60.8元/吨)。神福发电公司实际支付运费607741.31元,未超过运费成本,顺发物流公司无须返还运费。
综上,神福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为477.5元,由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价格评估费4,862元,由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小珍(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