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1)川0781民初2721号 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所与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2021)川0781民初2721号

原告: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所,住所地江油市大鹏路党政综合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81060314722G。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1130901。

法定代表人:李廷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华,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沉水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丘赠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286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3日参加原告招标编号为ZJZB-CSSKGQ-SG01的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灌区工程的投标,并在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63830681元,并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期间原告收到实名举报,经调查证实了被告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其技术负责人毛孟国正担任黑龙江嫩江县多金河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技术负责人。因此,被告参加本项目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与违约行为。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主管部门江油市水务局发函《关于自愿放弃候选人的申请》,自愿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被告在投标过程中隐瞒其技术负责人在其他正在施工的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出具虚假承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告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原告依法于2018年6月25日向第二中标候选人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并于2018年7月30日与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签订合同,其合同价为65259362元,高于被告的投标价1428681元,故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28681元,抵扣保证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投标保函(保函编号184420008634314)为被告承保的8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28681元。

被告润泰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不是必然发生的,原告方在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所报的中标价与其预期差距较大,对其明显不利,应当启动重新招标,但原告方并没有启动重新招标,是人为损失扩大,原告方对于其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和做出的抉择理应承担后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招投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并且原告方在招标文件第九条也明确引用该条,进一步说明原告方对该条的含义及后果是明知的;再则,该项目至今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审计,原告的损失是否客观存在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方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告选择与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是自甘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润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参加原告沉水水库管理所招标编号为ZJZB-CSSKGQ-SG01的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灌区工程的投标,投标总报价为63830681元,同时承诺其公司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证市分行对被告的投标出具担保金额为80万元的保函。2018年5月8日,经评标公示,被告系上述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原告收到他人举报,被告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其相关技术负责人正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被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同月30日向原告的主管部门江油市水务局书面申请,以其技术负责人患有重大疾病不适合在南方工作为由,放弃中标资格。原告遂于2018年6月25日向第二中标候选人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上述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格为65259362元,并于2018年7月30日与其签订《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现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另查明,原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其中载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018年7月24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和保函的约定,向被告的投标保证人索赔,保证人向原告支付了8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润泰公司在工程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人已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担保金,现原告以被告违约造成其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中标总价较被告的增加了1428681元,要求被告赔偿扣除保证金后余下的损失628681元,主张能否成立,争议的焦点为该损失是否必然发生?

首先,原告在被告放弃中标后,是否能够重新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重新招标。而且,本案也不属于原告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再重新招标的情形;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放弃中标后,如直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对此可能会产生的损失是可预见的,其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原告称,根据相关文件对该工程工期的要求,无法重新进行招标,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在被告放弃中标时,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并非必然发生,故其在自愿选择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下,主张被告赔偿两个候选人投标总价之间的差额,不具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3元,由原告江油市沉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丘赠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