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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27294号 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5民初27294号

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邢德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画荣,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朦,女,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画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凯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华福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10000元;2.要求华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华福公司向凯隆公司发出《在线总硫分析仪询价书》,凯隆公司按照询价书的规定于2016年4月7日以电汇方式向华福公司支付报价保证金10000元。2016年4月12日华福公司开标,凯隆公司未中标,华福公司理应退还凯隆公司报价保证金,但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华福公司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华福公司向凯隆公司发出《在线总硫分析仪询价书》,就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X33000KVA电石炉技改年产1亿Nm3LNG项目(1577)总承包合同,对在线总硫分析仪进行国内询价;开标日期2016年4月12日;报价保证金10000元;询价文件费200元,报价有效期60天;未中标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询价人将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报价人。2016年4月7日,凯隆公司向华福公司支付报价保证金10000元。华福公司未通知凯隆公司中标,2018年1月11日,凯隆公司向华福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催要款项,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凯隆公司在回复的电子邮件中同意退款,但此后以母公司资金链崩溃为由拒付款项。

上述事实,有凯隆公司提交的询价书、付款回单、催款电子邮件、短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华福公司自2016年4月12日开标至今未将保证金退还,已超过合理期限,凯隆公司要求华福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