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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民初6145号 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苏0281民初6145号

原告: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5365932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金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舵,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公司立即支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应付款之日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根据中铁公司新建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CGZQ-9标)自购物资招标文件(钢筋焊网)(招标编号:CGWZ-2017-9-0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2018年1月8日他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中铁公司支付了15万元投保保证金。后他公司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投标开标日为2018年1月11日,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3规定、7.4.1规定,中铁公司应于中标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退还他公司15万元投标保证金。经他公司多次催要投标保证金,中铁公司仍迟迟不予退还。案件审理中,东来公司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中铁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3日,中铁公司昌赣客专CGZQ-9标项目经理部发布《新建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项目(CGZQ-9标)自购物资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为:CGWZ-2017-9-01,其中采购物资为钢筋焊网的投标保证金为15万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项投标保证金第3小项约定:中标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东来公司参与投标,于2018年1月8日向收款人:中铁公司昌赣客专CGZQ-9标项目经理部的账户1509××××4981支付了15万元投标保证金。

2020年5月30日东来公司委托律师向中铁该公司发送律师函,称2018年1月8日东来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了15万元投标保证金,后东来公司未中标,要求中铁公司退还东来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该函于2020年6月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转账凭证、律师函、投递流程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东来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中铁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5万元但未中标,中铁公司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中铁公司至今未退还,东来公司要求中铁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铁公司应就其已履行了退款,或存在可不退还保证金的约定或法定事由,或退还保证金的日期晚于2018年2月16日承担举证责任,以否定东来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铁公司没有就东来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抗辩意见及相反证据否定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东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