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5民初7716号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经营者:刘亚雄,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彭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盈盈,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的经营者刘亚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彭兆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盈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南沙东涌雄图竹杉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9年5月份召开的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庄采购项目招投标行为无效,确认原告中标无效;2.判决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在村委会门口贴出采购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桩采购项目,项目单价:最高限价26元/条(含税),价低者得。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在石基××村会议室采用暗标,价低者得的方式组织投标。2019年5月24日上午原告随同其他投标人一起投标,包括原告在内的现场投标者共有四个人。在投标过程中,原告在投标文件上误将价格写成了5元,原告本意写成25元。因为被告招标采购的四米长、尾径不少于5CM的松桩,市场价在25元/条上下。原告是众多投标者中第二个提交投标文件的人。原告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就猛然醒悟写错价格了,立即明确向被告工作人员申请取回投标文件,要求撤回投标。原告提交投标文件给被告和向被告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相差时间没有超过三秒钟。但是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让其他的投标者(剩余2个)继续提交投标文件。并待所有的投标者提交了投标文件后,仍不退回原告的投标文件。被告工作人员随后进行评标和开标,竟然宣布原告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后来原告也向东涌镇政府了解到,被告采购的项目根据《东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涌镇小额财政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应当采用公开采购信息方式,通过在南沙区政府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而被告均无视上述强制性规定。综上,被告于2019年5月份召开的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庄采购项目招投标行为无效,原告中标无效。
被告广州市南沙东涌镇石基村民委员会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需要撤回投标文件,该行为的截止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时前。在招标过程中原告提出异议时已经在开标的阶段了,被告已收齐了所有人的投标书,被告发现5元的价格,当时原告才反应过来说写错了。在此之前被告已经要求投标者注意价格,被告不清楚谁的价格高低。2.招投标活动现场,原告已明确指出,各位投标人应当慎重、仔细并对各自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招投标的规范流程,原告将填写好的纸质标书上交,却在唱标的过程中以“笔误”为由,要求退回纸质标书,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本案纠纷是村委用自由资金自行组织的采购,不是财政资金,但是工程做完后政府才会奖励被告的,所以本案纠纷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发布采购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桩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1.项目单价:最高限价26元/条(含税),价低者得。2.松桩规格:四米长,尾径不少于5CM,全检。3.报名资料及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需提交有木材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同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标(中标方所缴纳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7工作日内退回)。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付完毕。交货地点:经采购方检验合格后按采购方指定位置堆放。5.项目内容:按规格采购约31000条新松桩。6.项目款结算办法:合同货款待村收到上级下拨款后支付。7.报名时间: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3日。9.投标时间: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迟到5分钟以上者不能入场),投标地点:石基村会议室。之后,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告支付50000元保证金。
2019年5月24日,被告召开涉案项目的招投标会议,彭兆文负责主持。原告经营者刘亚雄填写《项目投标报价书》,报价5元,大写伍元正。同日,被告发布中标公示,记载2019年5月24日上午九点,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桩采购项目采用暗标价低者得的方式进行招标,本次招标共4人报名,4人参与竞标,中标人刘亚雄,中标价金额5元。参与投标者及排名分别为:樊庆红,报价26元/条;梁国超,报价25元/条;钱朝辉,报价22元/条;刘亚雄,报价5元/条。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被告中标。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收齐全部投标文件前发现报价错误,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撤回,为此原告提供了共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梁国超出具的现场情况证明及刘亚雄的女儿与彭兆文的录音文件。其中梁国超出具的现场情况证明记载,“2019年5月24日上午,本人参加东涌镇石基村河涌清淤松桩采购项目投标,现场采用暗标价低者得的方式进行招标。现场过程中,刘亚雄在交标书后(第二个交标书),立即反映价格写错,表示将25元写成5元了。当时现场一下子在讨论要不要重新填写,大部分人支持重新填写,但因现场有1人表示异议,既不同意全部投标人重新填写,也不同意给刘亚雄重新填写。待所有人交完标书后,全部各标书情况时,刘亚雄再次提出异议,说写错价格,5元这个价格连成本都不到,根本做不下去。现场村委会负责人没有接收异议,只表示没有办法改变,并现场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到村财务处取回保证金。”被告对上述情况证明不予确认,认为梁国超是与原告一起参加投标的人,与原告有经济往来,陈述的内容不属实。梁国超未出庭作证。刘亚雄的女儿与彭兆文的录音文件中显示,刘亚雄女儿询问“他系唔系当时提出来他有写错着5元,他有没有这样提出来先?”彭兆文回复“有提出来过,但系你提出过,但系我地未开标,不知不清楚咯,标书交着。标书未交,你自己拿着,标书已经成堆交上来,你叫我再找出来……”被告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是未经被告同意自己录音的,原告是在唱标阶段才提出异议的。
原告认为其报价显著低于市场价,并提供广州市顺景建材有限公司向其送货的送货单,送货单记载涉案规格松桩每条24元。被告认为上述送货单显示的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来往的价格,与本案无关。原告、被告确认涉案松桩的市场价为每条25元。
原告提供南东府[2018]16号《东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涌镇小额财政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穗南区环水[2019]5号《区环保水务局关于印发实施<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细则(修改稿)>的通知》,拟证明被告使用财政资金,招投标程序不合法。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不受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约束。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项目并非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是被告自行组织的。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在本案招投标项目中并未实际支出费用,原告未履行招标合同后,被告通过邀标方式在邀标人中随机抽取,已经将涉案项目交由其他人做了。
庭审中原、被告关于投标截止时间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采购招标公告中没有该约定,应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投标的截止时间应当为宣布中标前。被告认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本次招投标活动前即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前。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的招投标合同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所以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规定,而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项目并非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故并非必须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原告据此认为招投标合同关系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有权在村委会张贴采购招标公告,项目最高限价26元/条,投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依照投标公告交纳保证金50000元参与了投标,并以5元/条价格中标,且被告于当日对原告中标事宜进行了公告,为此,双方的招投标行为已经完成,双方之间形成了招标投标合同关系。招标投标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招标公告中并未明确约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约定的投标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上午9:00。2019年5月24日召开招投标会议时,投标人提交标书,招标人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由评标人负责评标并确定中标人。被告认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上午9:00前明显与涉案招投标流程不符,原告认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宣布中标前亦于涉案招投标流程不符。故本院认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所有投标人提交完投标文件,招标人宣布开标前。彭兆文在录音文件中陈述“有提出来过,但系你提出过,但系我地未开标,不知不清楚咯,标书交着。标书未交,你自己拿着,标书已经成堆交上来,你叫我再找出来……”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原告在被告宣布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另外,考虑到原告投标的价格确实与市场价差距较大,而被告确认其未在涉案的招投标项目中有实际支出费用,且涉案招投标项目已经交给案外人工作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因原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产生本案纠纷,故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经营者:刘亚雄)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经营者:刘亚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雄图竹杉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大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清宸
书 记 员 钟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