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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9636号 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诉钱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2071民初39636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4L。

法定代表人:郑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俊杰,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桥头经联社)诉被告钱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头经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被告钱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桥头经联社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交易保证金32037.4元(32037.4元=25200元+68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9.32元(从2021年8月20日起,以3203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计息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9月19日为159.32元),暂合计为32196.72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5月8日,被告在中山市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经济交易工作站举办的公开交易竞投会上,竞投成功××××的使用权,获得该批物业的承租权。但是被告却未如约与经联社签订交易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交易保证金32037.4元(32037.4元=25200元+68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桥头经联社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1.桥头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商铺);2.桥头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公庙坑上段);3.竞投人签到表、竞投会记录表、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商铺);4.竞投人签到表、竞投会记录表、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公庙坑上段);5.收据2张、转账记录;6.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视频;7.微信聊天记录;8.公告;9.书证;10.律师函、快递单。

被告钱俊杰辩称:竞投公告第一条有约定,我需将款项(保证金)打入原告的账户,我才有竞投资格,后因原告审核过失问题,导致了违约。我是5月28日开始进行公开竞投,疫情公告是6月30日开始政府要求对饮食业等行业限制不给营业,也对整个小琅环公园都进行了封闭,所以这个事情我们就给原告要求因疫情原因延后,但原告没有给我方回复,也没有人和我联系,之后原告就将涉案商铺转让给了案外人承租。

被告钱俊杰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收据2张、转账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桥头经联社下属的桥头村第二十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就其名下位于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2021年4月14日,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分别发布编号为[2021]第003号、第004号的《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等文件,载明位于中山市面积为150平方米,用途为出租,竞投方式为现场举牌,行业要求为餐饮类,起租价为12600元,租赁期限为十年,竞投人应在竞投会举办前1日,将交易保证金25200元以转账方式汇入桥头经联社指定账户(户名: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开户银行:农商银行三乡平岚支行,账号:8002××××7948),并凭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该社开具收取,竞投人必须凭银行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原件方可获得竞投资格确认书,竞得人确认原则为价高者得原则,竞得人须在出租方通知签合同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天内到出租方指定地点签署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竞得人的投标保证金;位于中山市(土名)面积为201.1平方米,用途为出租,竞投方式为现场举牌,行业要求为餐饮类,起租价为3418.7元,租赁期限为十年,竞投人应在竞投会举办前1日,将交易保证金6837.4元以转账方式汇入桥头经联社的指定账户(户名: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开户银行:农商银行三乡平岚支行,账号:8002××××3081),竞投人必须凭银行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原件方可获得竞投资格确认书,竞得人确认原则为价高者得原则,竞得人须在出租方通知签合同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天内到出租方指定地点签署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竞得人的投标保证金。钱俊杰称在小琅环公园的公告栏看到前述交易方方案后联系桥头村经联社的工作人员郑司辉咨询了解相关事宜,并于2021年5月27日10时26日、10时33分分别转让投标保证金6837.4元、25200元。桥头村经联社、钱俊杰均确认钱俊杰将两张转账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桥头村经联社工作人员郑司辉。该两张转账记录均载明付款人为钱俊杰,收款人为农商银行三乡平岚支行,交易金额为分别为6837.4元、25200元,款项均转入桥头经联社的上述指定账户。桥头经联社称其工作人员郑司辉收到钱俊杰发来的转账凭证截图后告知财务人员相关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开具了编号分别为(2021)0000174、(2021)0000277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钱俊杰缴纳的涉案竞投保证金6837.4元、25200元。2021年5月28日,钱俊杰参加竞投会并分别以最高单价21900元、3418.7元成为上述资产使用权的竞得人。同日,桥头村经联社、钱俊杰分别签订《三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钱俊杰竞得涉案商铺及铁棚的使用权,前述确认书明确载明竞得人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不按期签署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桥头村发现钱俊杰的上述转账因收款人错误导致款项未成功入账。钱俊杰确认桥头村工作人员有联系其去办理签署合同事宜,并称其在2021年6月28日前两次指派其助理等两人前往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要求桥头经联社考虑到疫情原因政府对餐饮业进行管控等隐私给予一定的延后时间,但桥头经联社工作人员未拿出合同要求签订合同,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桥头经联社称钱俊杰确实曾两次派员到该经联社,但该经联社要求告知如果不补上竞投金就视为放弃,到期将重新公开竞投。桥头经联社称其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竞投,由案外人分别以13200元、3418.7元的单价竞得涉案商铺及铁棚的使用权,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

另查:1.钱俊杰、桥头经联社均确认第一次竞投会后,桥头经联社发现钱俊杰转账竞投保证金未成功后曾由工作人员郑司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其缴纳。2.钱俊杰于2021年6月1日发送微信内容“郑先生,你好,因为新冠疫情原因,我们股东失去投资信心,身边歉意,万望体恤民情。”给郑司辉,郑司辉回复“具体怎样处理以和你合伙人说吧、先把资料补齐,情况说明谢,我们交镇经管处处理。确定放弃,要尽快处理,我们还要再挂网。”2021年6月3日,钱俊杰发送微信内容“我现在想办法说服股东,可疫情发生的真快,很是严重,不可估量,中山已经发生了一例”,郑司辉回复“这件事情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现在,第一你是否确定弃标,弃标就马上安排弃标的程序,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第二,继续经营,我们就安排后续合同送司法部门审合”。后郑司辉通过微信告知钱俊杰尽快处理此事,并于2021年6月26日再次告知钱俊杰于2021年6月18日前到指定地点签署交易合同,逾期按其放弃竞得资格处理。2021年6月30日,郑司辉将桥头经联社粘贴于村务公开栏的公告发送给钱俊杰。3.2021年6月28日,桥头经联社发布公告要求钱俊杰于2021年7月2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其将重新公开交易。4.2021年8月5日,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依照桥头经联社的委托向钱俊杰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承担支付32037.4元保证金及逾期付款损失的支付事宜。该律师函通过EMS邮寄至钱俊杰的身份证地址,并于2021年8月12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钱俊杰对于合同未能签订是否存在过错;二、桥头村要求钱俊杰支付交易保证金32037.4元(25200元+68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桥头经联社的交易方案属于要约邀请,钱俊杰通过举牌方式参与投标属于要约,而经过招投标流程后桥头经联社确定钱俊杰为中标人并与钱俊杰发出成交确认书为承诺,桥头经联社、钱俊杰间的要约、承诺已完成,桥头经联社、钱俊杰均应受到交易方案相关条款的约束。作为竞投人的钱俊杰,其参与竞投会的前提是交纳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但由于钱俊杰在转账过程中时未能正确输入收款人户名的失误导致交易保证金未能转账成功;且在桥头村发现交易保证金未成功转账催促其缴纳的情况下,钱俊杰仍未缴纳。对于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钱俊杰因股东失去投资信心以及疫情影响进而未签署合同,并无证据证明桥头村经联社拒绝与其签订交易合同等,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在于钱俊杰。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方案明确载明竞得人须在出租方通知签合同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天内到出租方指定地点签署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竞得人的投标保证金。桥头经联社、钱俊杰签署成交确认书亦明确约定竞得人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三乡镇桥头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不按期签署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桥头经联社已经履行了告知钱俊杰中标以及签订合同事宜的义务。钱俊杰在知悉未成功转账交易保证金且经桥头经联社催促的情况下,仍拒绝缴纳,且未与桥头经联社签署交易合同,属于钱俊杰单方违约。但考虑到钱俊杰系因疏忽大意过失错误填写收款人导致转账失败,而桥头经联社亦未在正式竞投前核实转账情况,后桥头经联社已在2021年7月14日重新组织竞投并分别以13200元、3418.7元成交且已交付使用。钱俊杰的违约行为造成桥头经联社造成的损失主要为两次成交租金价差、部分租金损失及重新组织竞投的人工费用损失,并未持续造成桥头经联社的损失。因此,本院酌情钱俊杰赔偿桥头经联社损失25000元,桥头经联社超出前述金额的诉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条、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损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桥头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68元,由被告负担2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艺华

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