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1049号
原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德市右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好生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城发公司)、常德市右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岸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年公司)、湖南好生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生活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彭淑君,被告好生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原告江南城发公司与被告好生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好生活公司返还原告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全部不当得利金额1913768.83元(可核实后扣除成本金额);3.请求判令被告恒年公司对被告好生活公司返还价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好生活公司辩称:1、原告右岸公司与被告恒年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字代表人授权充分;3、原告诉称“江南城发原股东恒年公司实际控制了江南城发公司的经营权”的事实,不能成立;4、《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程序严格、合同形式严谨,均符合法律规定;5、原告诉称“江南城发物业服务费用成本大幅增加,损失严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事实,严重失实;6、《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合法、价款合理;7、《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答辩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存在主观恶意。
被告恒年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恒年公司认缴1000万元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即好生活公司。2015年12月1日,江南城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恒年公司为江南城发公司原股东之一,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彭文节担任江南城发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行使公司内部管理的12项职权如下:1、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董事会的决议;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7、制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8、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审议;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11、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12、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解散的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江南城发公司财务实行副董事长审批制或授权总经理审批制,具有财务审批权。
2017年6月,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江南城发公司委托,对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展示中心(沅水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CD******。招标项目为常德市江南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展示中心(沅水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江南城发公司;招标控制价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160万元【招标控制价不包含以下部分费用:清洁费(垃圾清运)、石材护理、外墙清洗、化粪池清理、清洁物料、环境消杀、清洁工具)、绿化养护费、行政办公费、保险费、节日装饰费、安全管理消耗品、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预见费、公共设施维修保养费、能源费、税金、利润】;投标文件对投标人作出如下资格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对投标报价作出如下约定: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17年7月3日,好生活公司递交投标文件,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总价为1557080元/年,包含项目员工薪金、劳保福利、加班费三项。同日,右岸公司由江南城发公司认缴500万出资注册成立。2017年7月6日,好生活公司中标常德市江南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展示中心(沅水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017年7月12日,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就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服务事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坐落位置为常德市鼎城区******号;占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00平方米,物业类型为文化艺术中心;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年度物业服务人工费为1557080元;还约定好生活公司对物业产权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2017年8月12日,江南城发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并通过《关于***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服务招标未尽事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如下:1、***文化艺术中心物业管理行政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利润三项费用合计每年200000元(含税),由江南城发公司每年分两次支付给好生活公司;2、在***文化艺术中心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清洁费(垃圾清洁费、石材护理、外墙清洗、化粪池处理、清洁物料、环境消杀、清洁工具)、绿化养护费、保险费、节日装饰费、安全管理消耗品、不可预见费、公共设施维修保养费、能源费由江南城发公司据实支出。
2017年10月16日,右岸公司与好生活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好生活公司为右岸文化艺术中心提供室内保洁服务。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服务范围为右岸文化艺术中心所有非公共区域的地面、门窗玻璃及家私表面的保洁;服务时间为每日营业后;服务酬金为15000元/月。
另查明,江南城发公司与右岸公司向好生活公司共计支付物业服务费1913768.83元。
在诉讼过程中,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申请对好生活公司物业服务项目合法、合理、正常成本进行司法审计。2019年**月**日,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湘德源审字(2019)****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服务费按504000元/年为合理的年收费,每平方米的服务费为10.76元/平方米/月。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设立协议书、公司章程、招投标文件、物业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协议、支付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右岸公司与恒年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三、恒年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案由是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右岸公司与恒年公司为适格主体。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时,根据庭审查明本案案由应定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更为恰当,关联交易的各方均为适格主体,故右岸公司与恒年公司为适格主体。
关于焦点二,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2017年7月12日,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订约时,恒年公司同时系江南城发公司的股东、好生活公司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恒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节担任江南城发公司副董事长与执行董事,实际掌控江南城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右岸公司人事权、财务权以及江南城发公司日常经营权。据此,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为关联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好生活公司参与本案项目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好生活公司的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江南城发公司股东恒年公司与好生活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虽然该合同无效,但好生活公司确实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对于好生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合理成本,应当予以扣除。根据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湘德源审字(2019)****号《审计报告》的结论,右岸文化艺术中心物业服务费504000元/年为合理的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的服务费为10.76元/平方米/月,该《审计报告》的结论符合本案实际,对于江南城发公司与右岸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好生活公司应返还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1409768.83元。
关于焦点三,恒年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江南城发公司与好生活物业公司属于关联交易,根据2019年12月3日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湘德源审字(2019)****号《审计报告》,江南城发公司与右岸公司为物业服务项目较市场合理收费标准多支出1409768.83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恒年公司作为江南城发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了江南城发公司与右岸公司的利益,应与好生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江南城发公司、右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好生活物业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恒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好生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二、湖南好生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常德市右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09768.83元;
三、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3元,由湖南好生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国栋
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
人民陪审员 赵昌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娟
代理书记员 林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