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2)苏0282民初3774号 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蔚县傲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飚、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282民初3774号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911XY。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傲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南杨庄乡牛大人村西北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6MA0E5CFC30。

法定代表人:金飚。

被告:金飚,男,1970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从台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13152318A。

法定代表人:周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蔚县傲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森公司)、金飚、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傲森公司、金彪、中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进行了质证,原告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龙到庭参加质证,被告傲森公司、金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傲森公司及中铁公司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2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判令金飚对傲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傲森公司与中铁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蔚县生物质能源热电联产项目电缆材料采购进行邀请招标。其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6月28日向傲森公司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22万元。后该项目确定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作为中标人,傲森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其多次催要,傲森公司拒不退还保证金,侵犯其合法权益。傲森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金飚作为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1、其公司从未进行过电缆招标,也未收取过泛亚公司的保证金。虽然招标文件中显示了其公司名称,但其公司从未委托过任何公司或机构进行过电缆材料的采购招标,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其公司盖章。2、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公司与泛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泛亚公司应向傲森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泛亚公司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傲森公司、金飚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6、7月份,案外人李东旭以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世公司)的名义,向泛亚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泛亚公司参与蔚县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投标,并通过微信向泛亚公司发送蔚县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电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本,招标人均未盖章)。招标文件载明,该项目招标人为傲森公司、中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苏世公司。招标文件投保人须知第3.4.1条载明,招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2万元,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户名:傲森公司,账号:1012××××0137)。该文件3.4.3条载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泛亚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傲森公司账户汇款22万元,并备注:投标保证金-蔚县生物质能。

另查明,傲森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中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超公司为中标人。又于2021年11月22日向中超公司发出《联络函》1份,表明因项目施工进展原因,双方未及时签订合同。后傲森公司与中超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就案涉项目签订电缆买卖合同。

另查明,傲森公司是金飚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上事实,有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标通知书、联络函、买卖合同、工商登记档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从现有证据来看,虽然在招标文件上未有傲森公司盖章,但从傲森公司向中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联络函以及签订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行为可以推断,傲森公司为项目招标人。泛亚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向傲森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因此,傲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返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傲森公司与中超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买卖合同,故傲森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返还投标保证金。傲森公司未能按期返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泛亚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21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另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飚作为傲森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傲森公司的财产,应当对傲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中铁公司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亦未收取泛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对中铁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蔚县傲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泛亚电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金飚对蔚县傲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泛亚电缆有限公司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傲森公司、金飚负担。该款已由泛亚公司垫付,泛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傲森公司、金飚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傲森公司、金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泛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员  周叶欢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神态。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