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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1民初7593号 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11民初7593号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7-1号1层69-7-1。

负责人:李文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负责人:张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京电惟明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龙湖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电惟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杨佳成,被告青龙湖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电惟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青龙湖镇政府支付京电惟明分公司监理酬金44787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47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4日为35405.22元)。另,京电惟明分公司原诉讼请求的监理酬金本金数为57491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原为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组织与协调下,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龙湖镇政府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人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2016年煤改电低压入户工程提供施工全过程监理,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监理酬金574911元。同时,《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约定,青龙湖镇政府应于签订合同后14天内支付监理酬金的30%;待施工结算后1个月内进行监理结算,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因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吸收合并,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京电惟明分公司、青龙湖镇政府三方签署《转签协议》,约定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京电惟明分公司承继。据此,京电惟明分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约定,青龙湖镇政府理应积极履行支付监理酬金的义务。然而,工程已竣工数年,青龙湖镇政府至今仍未支付任何监理酬金。京电惟明分公司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龙湖镇政府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真实有效,工程也已进行结算审计,青龙湖镇政府同意支付监理费用,金额按照财政审计的工程造价*相应系数计算;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龙湖镇政府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2016年煤改电低压入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基公司)。招标文件第八条监理费8.1约定,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计取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具体如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监理费浮动浮度值0%;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费为574911元,其中监理报酬566415元,招标代理费8496元。最终结算合同价款不超过财政评审审定价款。第十一条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13时30分。2017年5月17日,采招网发布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2016年煤改电低压入户工程中标公告,(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2017年7月14日,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惟明力通公司)向德基公司支付十二个乡镇的招标代理费共计92485元,包含案涉工程招标代理费8496元。

2017年6月12日,青龙湖镇政府(委托人)与惟明力通公司(监理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由惟明力通公司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2016年煤改电低压入户工程提供施工全过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2522.38万元;签约酬金574911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共计60天。合同专用条款5.3.1约定,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30%;待施工结算后1个月内进行监理结算,并且移交委托人和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剩余款项。最终结算合同价款不超过财政评审审定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2.2.2约定,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监理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监理合同签订前,惟明力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监理服务。

2016年11月,监理合同所涉工程竣工;2018年11月,工程档案移交青龙湖镇政府。2021年8月10日,案涉工程完成施工结算,审定的结算金额为18996367.89元。

2017年,惟明力通公司被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吸收合并,惟明力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京电公司承继。2017年11月,京电公司设立京电惟明分公司。2018年6月,惟明力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2019年6月,京电惟明分公司、惟明力通公司、青龙湖镇政府签订转签协议,约定由京电惟明分公司承继案涉工程中惟明力通公司的权利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电惟明分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监理酬金数额为447871.9元。京电惟明分公司陈述监理酬金按照招标文件第8.1条约定,具体由监理报酬439375.9元及项目招标代理费8496元组成。其中,监理报酬系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第1.0.6条及《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计算得出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并按照招标文件第8.1条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的煤改电工程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的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工程的监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惟明力通公司与青龙湖镇政府签订的监理合同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惟明力通公司与青龙湖镇政府达成监理的合意后,惟明力通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了监理服务,现监理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青龙湖镇政府理应折价补偿惟明力通公司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京电惟明分公司与青龙湖镇政府参与签订的转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惟明力通公司已履行监理合同中的义务,京电惟明分公司与青龙湖镇政府参与签订转签协议,约定京电惟明分公司可以行使监理合同中惟明力通公司的权利,现京电惟明分公司要求青龙湖镇政府支付监理酬金,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青龙湖镇政府对于京电惟明分公司主体资格不持异议,亦同意支付监理酬金及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主张监理费用尚无财政审计结果。关于京电惟明分公司主张的监理酬金数额(含招标代理费),本院结合招标文件中监理费的计算办法、财政评审报告工程结算金额、惟明力通公司支付的招标代理费数额予以确定。本院对青龙湖镇政府该意见不予采纳。京电惟明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鉴于监理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京电惟明分公司因青龙湖镇政府未支付监理酬金一事实际受有利息损失且仅就部分监理酬金利息损失提起主张,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支付监理酬金447871.9元以及利息(以172473.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724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义翔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