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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7135号 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7135号

原告: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50。

法定代表人:侯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胜,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亚蕊,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南路93号院2号楼3至4层321。

法定代表人:于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诉被告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故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胜、剧亚蕊,被告美好故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施工合同欠款877998.8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335.36元,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今,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上1、2项共计938334.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七届农业嘉年华(B5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5月15日按期完成工程验收。合同第六条规定“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以审计为准”,合同还约定待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圆满闭幕后,经审计确认结算工程量,建设单位支付项目余款后,再由被告结算支付原告项目余款。现该项目由审计单位北京维尔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1777998.81元,建设单位已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项目款,但被告仅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款项360000元、2019年4月15日支付款项14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400000元,共计向原告方支付90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项目余款877998.8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消极对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现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美好故事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定表金额是1777998.81元,此金额是建设单位与我公司的结算金额,金额包含项目施工成本、公司人员成本、税金、项目管理费、利润等。原告依据建设单位与我公司结算的金额主张全部工程款,既不合理又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我公司原告签订合同暂定为1000000元,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依照建设单位针对此项目审计确定金额的50%结算,该馆审计金额为1777998.81元,故我公司应支付原告金额为888999.40元,现我公司已经支付原告900000元,超额支付原告11000元,我公司有权要求原告返还超付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业嘉年华组委会(发包人、甲方、以下简称昌平嘉年华组委会)与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1、以下简称博纳公司)、美好故事公司(承包人、乙方2)签订《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生态科普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甲方“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生态科普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招标编号为ZTXY-2019-H17002)政府采购项目中乙方1和乙方2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乙方1、乙方2组成联合体,共同完成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生态科普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的搭建、展陈、运维等工作。其中乙方1作为联合体单位指定为小区二(面积5952㎡)责任单位,独立完成小区二项目搭建、展陈、运维、报审、决算等工作,负责项目各阶段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且独立承担该场馆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切责任。乙方2为联合体单位指定为小区一(面积2304㎡)责任单位,独立完成小区一项目搭建、展陈、运维、报审、决算等工作,负责项目各阶段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且独立承担该场馆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切责任。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价款暂定为4985714.01元,乙方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结束金额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

2019年3月6日,美好故事公司(甲方)与森特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第七届农业嘉年华B5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草莓博览园;工程内容为B5馆室内拆除,B5馆按招标文件要求搭建内容的施工搭建,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B5馆的场馆运营期设施维护、消防保障、安全保障、清洁卫生保障等招标文件要求负责的内容;进场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展会运营维护其为2019年3月16日至5月16日。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因本合同工程最终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未确认,按投标图纸及清单内容工程暂定为10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依照建设单位针对此项目审计确认金额的50%结算。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为1000000元,后附合同单价清单,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以审计为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

2020年3月3日,北京维尔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京公司)对“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生态科普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B5馆”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1777998.81元。嘉年华组委会现已将上述1777998.81元全部支付给美好故事公司。美好故事公司向森特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900000元。

诉讼过程中,森特公司出示《现场形象进度确认单(合同内)》及《工程增加项目清单》,并表示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签字的“汪立涛”为美好故事公司员工,是现场负责人。美好故事公司不认可上述两个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汪立涛是公司员工,是公司委派的现场工作人员,不是现场负责人;经与汪立涛本人核实,其没有给森特公司签过任何字,上述材料中的“汪立涛”签字都不是本人。本院通过拨打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提交的“汪立涛”电话,对方表示自己是汪立涛,无法出庭作证,并否认给森特公司签署过书面材料。

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森特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中的“汪立涛”签字进行鉴定。森特公司表示整个B5馆都是自己施工,现工程已经拆除,不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美好故事公司表示B5馆由森特公司和自己公司施工,自己公司将基础搭建设施、景观造型分包给森特公司。另,本院调取了(2020)京0114民初9429号案件2020年11月17日的庭审笔录,该案中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均认可B5馆中“小区一”由森特公司施工。

上述事实,有《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生态科普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具体到本案,美好故事公司与博纳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涉案工程,且《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现美好故事公司与森特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森特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美好故事公司主张其仅将B5馆部分工程分包给森特公司,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公司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价款的确定。首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均为无效。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现涉案工程已经不具备鉴定条件。第三,现涉案工程已经由审计公司审计结算完毕,且昌平嘉年华组委会已经按照审定金额将1777998.81元给付美好故事公司,应视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对于美好故事公司主张参考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依照建设单位针对此项目审计确认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森特公司依据建设单位审计金额主张工程款的意见,《工程施工合同》虽有“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以审计为准”的约定,但因已无法查明森特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或者具体工程量,且仅凭森特公司现提交的材料本院无法认定其施工存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增项,而维尔京公司审定的1777998.81元并非针对《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进行的审计,其数额的50%也与《工程施工合同》中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公司约定的暂定1000000元相差不远,故本院对森特公司的该部分意见不予支持。

现美好故事公司已经支付森特公司900000元工程款,该数额大于其就涉案工程应支付给森特公司的工程款,故本院对森特公司要求美好故事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驳回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84元,由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