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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8民终1575号 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08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84917。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2号楼505-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经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被上诉人恶意低价中标,一审法院未查清恶意低价中标的事实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19日,上诉人就招标项目组织开标,经双方确认,被上诉人的最终报价为16,009,976元,已现场宣布被上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被上诉人得知中标后,于4月22日发函要求将报价调为18,322,679.36元,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及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招标无效,上诉人重新确定中标施工单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总价提高,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被上诉人恶意中标后又要求提高报价,应适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高山水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山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4万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投标保证金34万元还清之日为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被告对“广汇东湖城A2区、圣湖城北区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书,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34万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被告招标文件约定:1.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3.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确定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019年4月19日开标后,被告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澄清函》,载明:2019年4月19日,我公司参与的“广西广汇东湖城A2区、圣湖城北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招标,因我方统计有误,所以二标段本次回标价格由最终报价16009976元调整为18322679.36元,一标段维持最终报价7182350元不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投标邀请及投标文件,原告依照投标文件向被告交纳34万元保证金并投标,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被告于开标后未向发出中标通知书,亦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应当退还原告保证金,故原告请求返还保证3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被告至今未返还,因此,原告主张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报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对确认报价进行撤回调价,被告可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的意见,根据到案证据不足予以证实被告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的流程,在开标之前,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属严格保密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这也意味着,开标后,各投标人的报价公开,任何投标人都不得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如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开标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发《澄清函》的方式,改变原投标文件的报价,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表明其不愿意按照投标文件与上诉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的行为既损害了上诉人的信赖利益,又扰乱了招标投标的秩序,应认定被上诉人撤销了投标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可以不退还被上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合计96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香妙

审判员  苏洁平

审判员  黄钰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