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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4504号 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5民初74504号

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二街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69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敬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保证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案外人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位于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御马坊1#、2#号楼窗帘供应及安装,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5万元,此后原告未中标,被告未退还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招投标的项目是我公司的,现在我公司工程停工,资金链断裂,收到原告的保证金但是没有能力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

为证明欠款事实,原告提交:1、案外人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显示发布日期2017年6月12日,项目名称御马坊1#、2#楼项目,招标内容窗帘供应及安装等内容;2、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为投标保证金,备注中弘股份御马坊酒店项目等内容。对此,被告认可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原告为御马坊1#、2#楼项目窗帘供应及安装招标事宜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现双方均认可原告并未中标,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退还相应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樊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