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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4823号 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9)甘0271民初4823号

原告: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长城街富强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鞠林,男,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春伟,男,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锋,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嘉装璜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彩铝公司)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鞠林、孙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春伟、顾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嘉装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成彩铝公司支付工程款593.7994万元,承担逾期付款损失45.62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日,之后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合计639.4254万元;2.天成彩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6日,双方就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陆续签订了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铸轧车间铝合金窗设备供货安装采购、集控中心装修工程、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2018年7月份集控中心、职工餐厅多媒体设备安装工程、2018年7月份职工餐厅、集控中心装修装饰工程等五个子项目进行约定,合同金额分别为63.49万元、1030万元、422.685万元、43.2384万元、368.2328万元,总计1927.6462万元。其中集控中心装修工程、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为暂定价,其余工程均为施工完成依据确认的工程量补签固定价合同;集控中心装修工程实际结算价超过暂定价143万元、签证增加工程量20.488万元,增加消防工程量41.799万元;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结算价超过暂定价9.56万元。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超价及签证增加工程量价款为214.847万元,对应工程预算、决算材料双方通过邮箱进行传递。该项目工程实际总价款为2142.4932万元,天成彩铝公司已付工程款1548.6938万元,尚欠593.7994万元。2017年11月3日,天成彩铝公司将五项工程全部投入使用,按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经多次催要却一直拖欠不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天成彩铝公司辩称:1.江嘉装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593.7994万元无事实根据。理由如下:(一)江嘉装璜公司主张其承包的全部五项工程总价为2142.4932万元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双方总共签订了五份合同,除集控中心、餐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价43.2384万元外,其余四份合同双方约定价格均为暂定价,最终造价以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即使集控中心、餐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为固定价,但该合同也约定造价要经过审计,江嘉装璜公司承包全部五项工程至今未进行审计,因此不能认定全部五项工程总价为2142.4932万元;(二)江嘉装璜公司诉称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超价及签证增加工程量214.847万元与事实不符,所谓集控中心的一至五层精装修水电暖、消防工程实际结算价超过暂定价143万元和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实际结算价超过暂定价9.56万元只是江嘉装璜公司单方的算法,江嘉装璜公司承包的五项工程截止目前既未验收也未结算,何来实际结算价超过暂定价之说?至于江嘉装璜公司诉称的集控中心的一至五层精装修水电暖、消防工程签证增加工程量20.488万元,消防增加工程量41.799万元根本不存在。2.江嘉装璜公司要求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损失无事实根据。江嘉装璜公司承包的五项工程截止目前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办理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天成彩铝公司仍然支付了1550万元工程款,占五项工程合同暂定价1927.6462万元的80.4%,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超量付款了,剩余款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审核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江嘉装璜公司承包的五项工程截止目前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办理结算,更没有审计,剩余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要求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损失无事实根据;3.双方签订的五份合同中有四份合同约定价格均为暂定价,最终造价以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集控中心、餐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双方虽约定为固定价,但该合同也约定造价要经过审计,为此请求法庭指定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份合同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于江嘉装璜公司承包的五项工程截止目前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办理结算,五项工程中除集控中心、餐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外工程总价均为暂定价,且约定最终造价以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在工程总价未经双方确认并经审计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是否欠付江嘉装璜公司工程款,请求法庭责令江嘉装璜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并指定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份合同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工程项目预结算汇总表(包含工程联系单6张);江嘉装璜公司称该结算书系经天成彩铝公司审核确认后以邮件发送,并提交邮件截图佐证。天成彩铝公司认为该结算书只是江嘉装璜公司单方的预算,没有双方签字盖章,无法代表双方的结算结果,不能证明江嘉装璜公司的说法。因该6张工程联系单有二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与2018年6月25日的《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集控中心审计二冶遗留工程及食堂签证审计》印证,本院予以认定。预结算汇总表无双方签字盖章,本院不予认定。2.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结算书复印件,江嘉装璜公司以此证明该工程预算价为4322450.31元。天成彩铝公司不认可。因该结算书无天成彩铝公司签字盖章,本院不予认定。3.食堂、集控中心二冶遗留工程、喷泉工程建设工程签证单、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结算书复印件,江嘉装璜公司以此证明双方就深加工项目食堂、集控中心二冶遗留工程、喷泉工程各项内容施工完成后审计确认为371万元后补签合同,合同金额为3682327.96元的事实。天成彩铝公司不认可。因该证据与2018年6月25日的《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集控中心审计二冶遗留工程及食堂签证审计》印证,本院予以认定。4.邮箱截图打印件2份,江嘉装璜公司欲证明2018年3月,其将暂定价工程结算书发送给天成彩铝公司,天成彩铝公司未提异议的事实。天成彩铝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证据形式不合法,无法确认其要证明的内容。因合同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且江嘉装璜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5.抖音截图、2017年11月15日酒钢天成彩铝简讯打印件及复印件,江嘉装璜公司欲以此证明天成彩铝公司于2017.11月开始使用深加工项目集控中心工程、职工食堂工程的事实。天成彩铝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其将工程投入使用,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因该证据系天成彩铝公司自己的简报,其未提交反驳证据,且最终在法庭辩论时认可投入使用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甘肃省招标中心向江嘉装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该公司在天成彩铝公司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铸轧车间铝合金门窗设备供货安装采购中标,总金额为63.48984万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60天。4月28日,天成彩铝公司与江嘉装璜公司签订《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铝合金门窗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704-029),载明合同价为暂定合同金额:63.49万元,单价包含制作、安装管理及保修,含税金。本合同面积增减按上述单价进行结算,结算面积以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价格不包含土建配合费及门窗检测费。工期为2017年4月29日至5月30日。款项支付方式为:窗框到场安装完毕支付该栋楼合同总额40%货款,门、窗扇及玻璃到场安装完毕支付该车间合同总额40%。全部安装完毕并结算完毕再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余5%质保金自甲方门窗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2019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交接单》,江嘉装璜公司移交铸轧车间81柱-119柱A列C列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天成彩铝同意接收。

甘肃省招标中心向江嘉装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未记载时间),载明该公司在2017年7月5日集控中心装修工程中中标,中标金额为1030万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周期为60日历天。7月6日,天成彩铝公司与江嘉装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705-031)。约定:工程内容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公司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施工区域内的集控中心的一至五层精装修水电暖、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集控中心一至五层精装修水电暖、消防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7月8日,交工日期:2017年11月8日。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暂定金额1030万元。最终以双方认可的造价经审计通过的金额为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工程量及价款确认:本工程以定额为计价方式的价款确定原则:(1)定额标准执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按国家建筑工程计算规范计算工程量。(2)土建装饰工程综合费率按36%(以人工和机械费为基数计算)计取,安装工程综合费率按46%(以人工为基数计算)计取,按国家建筑装饰工程计算规范计算工程量,税金按国家规定计取。(3)一类材料价按相应施工期间嘉峪关建设局发布季度指导价计取,若指导价没有的材料以郑州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计取或报甲方及乙方到市场调查确认的价格计取。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当月形象进度节点确认单,承包人以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实际完成形象进度节点确认单为依据编制当月形象进度概算,报于发包人,由发包人按照节点工期审核。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为准,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1.工程款按月进度进行支付,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通过相关验收评定为合格,且工期符合建设方审批的计划工期要求,由承包人在每月25号前提交进度节点审核申请报告,审核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确认单、每次工程节点造价审核完成后双方进行书面确认(进度款审批表),发包人按照审核结算书的80%支付给承包人,于次月支付工程进度款。2.工程验收试验合格后,经审计审核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工程质保期不计息。

甘肃省招标中心向江嘉装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未载明时间),称其在2017年12月5日酒钢天成彩铝公司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职工食堂精装饰项目中中标,中标价为422.6850万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12月6日,天成彩铝公司与江嘉装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712-049),承包范围为职工食堂精装饰的外墙、内墙、地板、吊装、舞台等工程。合同为价款暂定价,最终以双方认可的造价经审计通过的金额为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422.6850万元。

7月31日,甘肃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向江嘉装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Z1807113-GSJCTC),确认该公司在7月25日的天成彩铝公司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2018年7月份集控中心、职工餐厅多媒体设备安装工程中中标,中标价为432384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8月3日,天成彩铝公司与江嘉装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808-076号),约定承包范围为职工食堂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为固定价包死,最终以经审计通过的金额为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价为432384元。工程量及价款确认:工程安装后包修一年,一年内设备有质量问题应包修包换,工程完工验收后付80%工程款,经审计通过后付到95%,其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付80%工程款,工程验收试验合格后,经审计审核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8年1月23日至5月10日期间,江嘉装璜公司共出具7份集控中心、职工食堂现场签证单,天成彩铝公司及监理公司均确认工程量属实,但均未记载明变更签证的工程款数额。1月23日至4月19日期间,江嘉装璜公司共出具8份工程确认单,监理公司及天成彩铝公司均予确认。8份工程确认单除1月23日职工食堂装修工程确认单载明金额1512元、4月19日集控中心装修工程确认单载明金额125984元外,其他工程确认单均未标明金额。1月23日的工程确认单载明:石膏板包管道10.8㎡*140=1512元,天成彩铝公司确认工程量属实。4月19日的《工程确认单》载明,集控中心装修增加工程量:集控中心正门口室外全彩电子显示屏,长6.72m*高2.688m,费用为125984元。天成彩铝公司邱建光注明“带税和安装费进入决算”,天成彩铝公司盖章确认。

2018年6月25日,《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集控中心审计二冶遗留工程及食堂签证审计》载明:1、二冶遗留土建工程,审计金额912434.13元;2、二冶遗留安装工程,审计金额475183.82元;3、集控中心签证装修工程,审计金额1516167.41元;4、集控中心签证安装工程,审计金额395451.28元;5、集控中心衣柜,审计金额150207.62元,6、食堂装修签证,审计金额180495.07元;7、集控中心喷泉工程,审计金额85090.89元,合计3715030.22元。天成彩铝公司邱建光签注“按371万元进入招标(工)程,本工程有嘉峪关市江嘉装璜公司施工,叁佰柒拾壹万元”。8月3日,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向江嘉装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称该公司在2018年7月份职工餐厅、集控中心装饰装修工程中中标,总价为3682327.96元,承包方式为固定价合同。天成彩铝公司与江嘉装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807-077,签订时间不明)。承包范围为:职工食堂、集控中心内的:1、二冶遗留土建、安装工程;2、集控中心装修和安装签证工程;3、集控中心衣柜制安和喷泉工程;4、职工食堂装修签证工程。

2017年11月3日,天成彩铝公司将职工食堂及集控中心投入使用。天成彩铝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548.6938万元,

本院认为,天成彩铝公司认可集控中心、餐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价43.2384万元。双方均确认天成彩铝公司已付款1548.6938万元,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款数额是否需要通过审计确定?江嘉装璜公司称除土建1705-031合同是在施工中途签订,其余四项工程是先施工,后招标和补签合同。签证单日期在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署时间之前即可证明。经查,除集控中心、职工食堂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土建1807-077)未注明签订日期外,其余4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中标通知之后。集控中心装修工程部分的签证单时间均在集控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编号:土建1705-031)签订时间之后,故江嘉装璜公司关于先施工后补签合同的说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8份签证单的时间在2018年1月23日至5月10日期间,内容均是有关集控中心装修工程和职工食堂装修工程,时间早于招标时间,故江嘉装璜公司关于集控中心、职工食堂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是先施工后办招标手续和签订合同的理由成立。而且2018年6月25日邱建光签注按371万元招标,但8月3日的中标通知书载明为固定价,中标金额为3682327.96元,工期为60天。合同载明的价格却为暂定价,金额为36892328元,工期为2018年8月6日至12月22日,与中标通知书明显不符,故该中标通知书不能约束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亦不能推翻天成彩铝公司确定的371万元。江嘉装璜公司虽称合同价款是双方通过邮件确认后由天成彩铝公司工作人员以邮件形式发送的,但其提交的证据无双方签字盖章,天成彩铝公司也不认可,江嘉装璜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价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故本院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工程款为暂定价的同时,又约定最终通过审计确定,该定价即俗称的“开口价”。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据实结算。但五份合同中除2018年7月份职工餐厅、集控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编号:土建:1807-077)是先施工后补招标补签合同外,其余合同均系经过招标程序签订。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均是固定价,但合同约定的却是暂定价,且最终要通过审计确定,工程款计价方法、工期与中标通知书有明显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除集控中心、职工食堂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编号:土建1807-077)系因先施工后招标补签合同,不受中标通知书约束外。其余4份合同均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固定价计算工程款。因2018年6月25日,天成彩铝公司在《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集控中心审计二冶遗留工程及食堂签证审计》中已明确确认按371万元进入招标,故职工餐厅、集控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土建:1807-077)应按371万元计算工程款,无需再审计。铝合金门窗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天成彩铝公司已接受交付并全额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损失。天成彩铝公司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应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江嘉装璜公司也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移交资料、开具发票等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171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以3817196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0元,由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795元,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永庆

人民陪审员  梁淑荣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司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