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8708号
原告:张锡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丰华南路15号。
主要负责人:李坚,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轩,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锡强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魏晓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原告参与被告的沙坑员工楼投标。后由于原告考虑到该员工楼为违章建筑,存在重大风险,且原、被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原告最终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退还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是招投标合同关系。2018年9月21日,被告作为招标人,通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沙富员工楼承包说明》载明案涉物业的概况、投标承包低价、承包年限及招投标规则等。原告在2018年9月29日向被告交纳招投标交易保证金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中标人)、被告(招标人)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在《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上确认,原告以租金112500元/月竞得案涉建筑物的承包权,其中反映如中标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不按期执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竞得资格,招标人被告没收交易保证金。原告中标后,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9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被告通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属于该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本案应属于招投标合同纠纷。二、原告单方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被告应当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规定,本案中,被告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对涉案物业的概况、投标承包低价、承包年限及招投标规则等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就一直承包案涉物业对外招租,其本人十分清楚案涉建筑物的状况。中标后,原告、被告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在《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发布中标公告,至此,各方均充分履行了各自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对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亦无异议。但原告在《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名后,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9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规定没收原告的投标交易保证金。综上,原告与被告是招投标合同关系,但原告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故被告有权没收其招投标保证金,故被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员工楼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沙坑桥边的沙富沙坑员工楼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之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2018年9月21日,被告作出《沙富员工楼承包说明》,就即将承包期满的沙坑员工楼及其所属铺位重新向外招租发包制定以下承包说明:“一、承包对象,本次出租承包的是股份社辖下沙坑员工楼的房间及所属铺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承包者需整座承包,承包者必须要承担其管理的所有法律责任,例如:安全、治安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税费以及费用。二、员工楼概况:1.首层商铺10间共约674㎡;2.A座房114间,约14㎡/间;3.B座房16间,约36㎡/间;4.B座房72间,约18㎡/间(上述概况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5.该员工楼宿舍共有冷气180部,承包期满时要保证该冷气全部都能正常运行,否则由承包者重新购置。三、出租方式及条件:①本次承包物业的方式为收取租金。由股份社对员工楼设定一个投标底价(即每月租金,未含垃圾费),参加投标者出价竞投,每次报价在上次报价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00元/月的价钱,实行价高者中标承租,向股份社每月缴交租金;②投标承包底价:租金84333元/月,垃圾费:1279元/月。③有意参加投标者,必须在2018年9月29日前交纳每座员工楼壹拾万元作为投标诚意金,才能参加承包投标会(每份诚意金只允许2人进场)。若不中标的,投标会后的6个工作日内,本社无息退回诚意金。中标者必须把交纳的投标诚意金自动转为保证押金,若中标人在2018年10月10日前不办理所有中标事项交接,并交齐所需承包按金的,该保证押金,我社有权作为违约金没收,并把所投得的员工楼另租他人;四、承包年限及缴款方式:①租赁期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为期三年,期间每年的租金不递增,按中标价缴交。②中标者必须在2018年10月10日前先交纳6个月的租金以及贰万元(水电押金)作为履约按金,该按金在租约期满后,承租者没有拖欠任何款项后退回,期间不计利息;③每月的1-5号为月租金的收取日,若逾期五天则视为违约,股份社有权中止合约,并没收所有按金。…”原告在该《沙富员工楼承包说明》上签名确认已明晰上述说明及其租赁合同的各条款。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缴交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作为20号参投人在沙富村委会四楼举办的龙江镇沙坑员工楼的公开竞投中以租赁112500元/月中标金额竞得沙坑员工楼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使用权。原告作为中标人和被告以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中标人应当于2018年10月10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招标人签订交易合同,不按期执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竞得资格,招标人没收交易保证金,中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后,原告未按约定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告知原告由于其逾期未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100000元归沙富股份社所有;另告知原告现承租被告在沙富沙坑员工楼必须于2018年10月31日移交给被告,并办理移交手续。2018年11月,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到被告处办理投标的一切手续,并交纳还没有交完的保证金。2018年12月11日,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筹措到交易合同规定的押金,逾期至今未签订交易合同,已构成违约。经请求被告同意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交易合同,合同规定押金保证在2018年12月21日前交清给被告。否则,原告在此逾期交纳合同保证金的,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解除,竞投交易保证金100000元依规定归被告所有。原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还需按新中标交易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水电费(至归还沙坑员工楼的使用权止),由于追偿拖欠租金、违约金等责任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原告承担。之后,原告仍未与被告签订合同,并认为沙坑员工楼为违章建筑,要求被告退还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未果。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中标人和被告以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龙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中标人应当于2018年10月10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招标人签订交易合同,不按期执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竞得资格,招标人没收交易保证金,中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上述约定,原告理应在2018年10月10日前与被告签订合同,否则被告有权没收交易保证金,但原告未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且在被告多次限期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其签订合同的义务。原告认为考虑到该员工楼为违章建筑,存在重大风险,且原、被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原告最终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告该理由与实际事实并不相符,2018年12月11日,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筹措到交易合同规定的押金,逾期至今未签订交易合同,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实际未签订合同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筹措到交易合同规定的押金,对原告主张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原告作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即被告订立合同,按上述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而且,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已经重新对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新的约定,被告不按新的约定履行,保证金应归被告所有。因此,按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均有权不予退还沙坑员工楼投标诚意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锡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张锡强已预付),由原告张锡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荣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