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民初2640号
原告:袁照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袁黄峪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袁春同,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袁照为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袁黄峪村村民小组(下简称袁黄峪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照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被告袁黄峪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袁春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照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沿街楼建设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沿街楼土地承包费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收取原告缴纳的两位沿街楼建设保证金20000元,同年9月21日收取原告沿街楼土地承包费50000元,被告承诺由村统一提供土地使用权用于原告建设沿街楼,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但村委迟迟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被告违约致使原告缴费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袁黄峪村民小组辩称,通过村里开两委会回忆研究,并报告工作区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50000元的承包费可以退回,20000元的保证金不能退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9日,袁黄峪村民小组对其所有的空闲地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竞标规定第三条约定:竞标人须交10000元竞标押金方有资格参加,该押金投标完成后,未中标的竞标者当场退回竞标人,中标者缴纳的押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第五条约定:有下列行为者押金不退:1、威胁、恐吓其他竞标人的。2、恶意串通损坏集体利益的。3、使用假币的。4、中标后弃包的。5、交标后反悔的。6、向标的以下竞标的。7、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抵顶指标的旧房拆迁协议书的。8、不当场现金缴纳承包费的。第六条约定:中标后须当时签订抵顶指标的旧房拆迁协议书,并在7日内将抵顶指标的旧房腾空及将门窗拆除,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书确定承包权利。中标者不得重复使用或者使用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如中标者在7日内未能签订旧房拆迁协议书及将旧房腾空及将门窗拆除,将视为中标者自动放弃空闲地的承包权,由村委另行发包,中标者自愿将其交纳的押金归村委所有。袁照为按照规定缴纳了20000元竞标押金进行两处空闲地的竞标并中标两处空闲地,2016年9月21日,袁照为向村委缴纳了其中一处沿街楼的土地承包费50000元。袁黄峪村民小组为袁照为出具了上述沿街楼建设保证金、沿街楼土地承包费收款收据各一份。袁照为缴纳上述费用后与袁黄峪村民小组至今未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在庭审中也认可不能再签订承包合同。因袁黄峪村民小组未返还袁照为上述费用,袁照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据上述规定,袁照为与袁黄峪村民小组在竞标规定上约定7日内将抵顶指标的旧房腾空及将门窗拆除,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书确定承包权利,不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袁照为与袁黄峪村民小组在中标后至今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庭审中也认可不能再签订承包合同,袁黄峪村民小组主张依据竞标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认为,竞标规定中约定由袁黄峪村民小组收取的两处20000元履约保证金明显超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两处项目估算价为100000元,2%即为2000元,保证金不退应仅限于此2000元,因此对于高出的18000元部分,袁黄峪村民小组应当返还给袁照为。合同未能签订,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对于袁照为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其中保证金18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息计算,承包费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袁照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大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袁黄峪村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照为保证金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息计算)。
二、被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袁黄峪村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照为土地承包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袁照为负担25元,被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袁黄峪村村民小组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文明
书记员刘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