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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7民初1879号 关玉明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2021)冀0207民初1879号

原告:关玉明,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

法定代表人:甘凤平,职务村主任。

原告关玉明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标押金5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对本村庄西头公路北392棵杨树进行招标,要求投标者提交缴纳投标押金5万元。原告如期缴纳了投标押金。因为原告在投标时没有看清楚投标书的具体细节将投标总钱数80800元写到了每一棵钱数的栏里面,这样就变成了每一棵杨树为80800元。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就没有签订正式的投标合同。事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回已缴纳的押金,但是被告就是迟迟不肯返还。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对庄西头公路北392棵杨树进行招标,要求投标者缴纳投标押金5万元。原告如期缴纳了投标押金5万元。

另查明,原告填写投标书时,将投标总钱数“80800”误填到“投标金额(元/棵)”一栏,以此将投标书误写成每一棵杨树为80800元,此外,投标书还记载“地块为庄西头公路北杨树,棵数为392棵,标底为110元/棵,……公示三日双方无异议,签订承包合同,并交清承包费(现金),若承包方不按合同签订通知书时间签订合同,没收押金,并重新进行发包”。后因双方存在争议,故未签订正式的投标合同。原告已缴纳的投标押金,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张柏庄村树木投标书、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缴纳的投标押金实为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未中标的,保证金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关玉明在该招标项目中未中标,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原告缴纳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由被告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关玉明投标押金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满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闫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