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356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辉,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康,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金松。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10月29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就烟台楮佳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被告《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3:00前截止;投标有效期及合同签署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30日内,即2020年12月10日前有效;投标保证金于确定中标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告参与投标并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投标保证金。根据被告《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1月10日开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但2020年11月10日被告开标后,并未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签署有效期内通知原告中标,亦未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截止起诉前,经原告多次催要,在长达1年多后,被告亦未将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名为yufangjun@ocean-mall.cn的邮箱向原告方某工作人员发送了一份主题为“烟台项目招标文件”的邮件,内容为“于总您好:附件内容为我司烟台项目的招标文件,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谢谢,如有不明之处请电联”,该邮件的附件为一份名为“烟台项目招标文件”的压缩文件,其中包含了一份《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人为被告,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该文件载明,被告是嘉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企业,专业负责集团旗下商业及旅游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现就“烟台楮佳疃项目”进行招标,招标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方式,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参考清单、单项合同模板等资料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第5条“投标有效期及合同签署有效期”约定:投标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第6条约定,本项目不组织公开开标,请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2楼;招标文件递交在2020年11月10日13时前截止,电子文档回标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发送至邮箱yufangjun@ocean-mall.cn;联系人于芳君;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指定被告开立于建行临空支行的尾号为000376的账户为保证金收款账户。
2020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上述保证金收款账户转账50万元,用途载明“00195373@烟台楮佳疃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方某工作人员向yufangjun@ocean-mall.cn邮箱发送了附件为“烟台楮佳疃项目投标文件-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邮件;同年11月25日,原告方某工作人员向上述邮箱发送了案涉项目的二次报价总价表及清单;同年12月17日,原告方某工作人员再次向上述邮件发送了案涉项目的最新报价清单。
2020年12月17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向微信备注名为“嘉兆国际于芳君”的人在微信中表示“于总您好,最新报价清单已发到您的邮箱,请您查阅,谢谢!”,对方回复“收到”。2021年2月2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询问“于总您好,向您咨询个问题,就是咱们烟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大约什么时候能退呢?”
202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确认函》一份,内容为: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参与烟台楮佳疃项目(一期)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由于被告暂未确定中标单位,并考虑原告申请原告,被告于某收到函件后起20个工作日退还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邮件往来一组,《总承包招标文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确认函》及邮寄凭证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及本案庭审中原告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总承包招标文件》载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3时,投标有效期及合同签署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但被告至投标有效期后近一年的时间都未能确定中标单位,故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返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LPR标准予以赔偿,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计4,49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518元,由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直接向被告荣嘉文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