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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高法民申4547号 河南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民申4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宇,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诉讼代表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罗某。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某公司已提供的货物未经验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案涉合同已依法解除,双方应当终止合同履行,原二审法院判决某支付部分货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2020年12月29日签订《河南某软件学院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第九条约定:“1.初步验收。甲方按合同所列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以及数量等在现场验收,并填写初步验收单。……对于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的工程内容,必须由甲方、乙方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拍照、检验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2.正式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初验合格后,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牵头,会同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及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正式验收。学校验收通过后,方可支付合同款项。3.施工项目验收时乙方须提供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报告及相关质量证明、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资料、分项工程验收情况等现场管理资料,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纸(含平面图、立面图、布线图等),据实结算。”。第十条:“正式验收合格,甲方审计完毕后予以支付全额货款。”截至合同法定解除之日,某公司仅向某提供部分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且未履行相应的安装、调试、培训等义务,致使某签订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案涉项目未经某进行审计,亦未达到付款条件。案涉合同依法解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双方应当终止合同履行,某在一审中已明确表态同意退还某公司全部货物,二审法院在案涉项目未经验收及审计的情况下,判决某向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29日,某与某公司签订《河南某软件学院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某提供戴尔台式电脑、多媒体系统、交换机等价值3856070元的软硬件,但某公司仅向某提供了部分货物设备。2021年1月14日,某公司向某转账保证金385607元。2023年7月4日,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退还质保金、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某支付部分货款是否错误。

因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涉合同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某主张,某公司已提供的货物未经验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案涉合同已依法解除,双方应当终止合同履行,二审判决其支付部分货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二审法院核查,某公司实际交付货物中,部分已经被某实际使用,该部分货物价值为450370元。尽管双方没有对该部分货物进行验收,但某接收后已经实际使用,且未对该部分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某虽在一审中已明确表态同意退还某公司全部货物,但案涉货物为电脑、多媒体系统、交换机等,使用后货物价值已经大为减损,退还货物不能弥补某公司的损失。因此,原判决判令某支付已经实际使用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450370元,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蓓

审 判 员 刘崇理

审 判 员 杨 卓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茜娟

书 记 员 胡恺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