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2民初3443号
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富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伦,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浩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的邀请投标文件,截标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17时30分。原告在投标有效期内提交了投标文件,且于2021年3月29日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但原告最终并未中标。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被告应当在不迟于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满后7天内(最迟于2021年6月6日之前)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主张,望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依据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在本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且投标人归还招标图纸后退还(不计利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7天”的约定,原告既未归还招标图纸又未举证投标有效期间,因此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2.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保证金不应当计算利息,即使计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尚未明确,原告须对该利息起算时间进行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4日,被告通过QQ邮箱向原告发送《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文件及图纸》文件。《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投标单位为被告、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并主要载明以下内容: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100000元;截标时间为202年3月31日17:30时;投标人应在截标前2个工作日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提交投标文件中附上银行转账回执;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7天内;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在本招标工程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且投标人归还投标图纸后退还(不计利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7天。
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转账100000元,并备注用途为“保证金”。
诉讼中,原告作如下陈述:1.虽然《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文件》载明的截标时间为“202年3月31日17:30时”,并未载明具体年份,但《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函的日期为2021年以及该文件的各节点要求均在2021年可知,截标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17:30分。2.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并做好标书后,在2021年3月30日将相关材料寄出。之后被告人员洪国光电话告知原告并未中标。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被告通过QQ邮箱发送的要约邀请后,已按被告要求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投标材料邮寄被告,表明了原告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招投标法律关系。开标后,原告并未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招标保证金100000元。虽然被告辩称退还招标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但综合案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知,案涉要约文件均是由被告人员通过QQ邮箱发送的电子数据材料,不存在归还招标图纸的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现诉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虽然案涉《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方在签订合同书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该承诺与上述规定相悖,属无效承诺,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原告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投标保证金已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请被告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0元,合计226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冯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