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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30201号 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粤2071民初30201号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园路1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5997H。

法定代表人:叶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球,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7幢7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17PX5。

法定代表人:周挺。

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盈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以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投标保证金,用于参与“中山香蜜山一期1-5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项目投标。事后原告并未竞得该标,因此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该投标保证金。然而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告出具退投标保证金委托书后,被告仍未返还上述保证金,因此向法院提起本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上诉请,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华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主要证据:1.退标投标保证金委托书;2.银行转账支付凭证;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4.招标文件。

被告君盈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君盈公司就其中山香蜜山一期1-5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有:工期要求为150天,暂定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截标时间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时;由采购联系人在截标时间到达之后开标,无需知会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提供50000元银行投标保函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保证金将在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招标文件还写明了其他招投标相关事项。2020年8月11日,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君盈公司银行转账50000元,转账摘要为投标保证金。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退投标保证金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参加了中山香蜜山一期1-5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该工程招投标工作已结束,特委托贵司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账户……。华力公司因与君盈公司就退还保证金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2020年9月2日,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变更名称为华力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文件系君盈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华力公司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的行为系其向君盈公司发出的要约。华力公司虽未中标,君盈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其本身必须遵守。君盈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已写明,投标保证金在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现华力公司未中标,亦不存在违规情况,君盈公司并未予以无息退还。根据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君盈公司未及时退还保证金,造成华力公司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即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利息损失,虽无法查实签署工程合同的具体时间,但至华力公司向君盈公司主张之日即2020年8月11日,招标文件的工期亦早已届满,故自该日起算利息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华力公司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适用罚息利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君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减半收取计599元(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慧芳

程慕滢